关于做好2014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扶持企业推荐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青 海 省 财 政 厅
青经信中〔2014〕299号
关于做好2014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扶持企业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经(工信、商、发)委、财政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根据《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青财企字〔2014〕1330号)相关要求,现将组织推荐2014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扶持企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式和重点
(一)支持方式。此次组织推荐的企业采取基金阶段性参股的方式进行扶持,参股时间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基金对单个企业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企业实收资本总额的30%。参股企业每年按约定的比例缴纳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基金参股形成的股权可以通过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及清算等方式退出。
(二)支持重点。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2014年重点用于支持我省新兴产业、优势产业初创期及快速发展阶段的中小微企业。各地、各单位推荐申请基金扶持的企业应符合国家、省政府产业发展政策,主要围绕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生物医药、节能环保、信息、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等领域的工业企业开展推荐工作,其他行业企业暂不列入今年支持范围。
二、推荐条件
(一)被推荐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成立1年以上(含1年);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四)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2013年度实现盈利;
(五)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六)申报企业符合基金年度支持重点;
(七)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三、推荐资料
(一)州市经(工信、商、发)委、财政局推荐意见报告(含所推荐企业基本情况、推荐理由等);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2013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和2014年8月底财务报表(原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推荐材料一式两份,于9月18日前分别报送至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企业处。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公开组织筛选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扶持企业,按照相应分配名额推荐上报,超名额上报的不予受理。
(二)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协作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推荐工作,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提出推荐意见及时上报,超过规定上报时限的不予受理。
五、联系方式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电 话:0971-6150716
青海省财政厅
电 话:0971-6142089
附件:1. 2014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扶持企业名额分配表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201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