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我省为贫困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16.12.2017  17:35

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从2018年1月1日起,对我省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每人每年按50元给予部分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政策主要从入口代缴、出口提标、贫困人员适度优先三个方面着力。

从入口上由政府代缴部分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从2018年1月1日起,对我省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每人每年按50元给予部分代缴,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80%、地方财政承担20%。这一政策执行到扶贫攻坚战结束。中轻度残疾人继续执行政府的每年50元缴费补助政策,已经享受代缴300元的重度残疾人不再叠加享受。

从出口上提高保障标准。主要政策有研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与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适时适度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等。

2012年以来,我省5次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达到月人均155元,在全国处于较高位次。今后,结合国家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物价涨幅等因素,要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我省也将根据省政府总体部署和民生工作的要求,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继续适时适度进行调整。

从对象上体现优先原则。主要是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实行“一站式”服务。(莫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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