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贯彻落实国发〔2015〕37号文件情况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信息处《2015年第四季度信息报送要点》要求,现将我厅贯彻落实国发〔2015〕37号文件情况汇报如下:
一、 贯彻落实情况
(一)全力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一是制定实施方案。 编制完成《青海省2015-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三年行动计划)》,将项目分解到年度和地区,落实到地块和责任单位,目前正在会签中。 二是编制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已委托隶属省发改委的工程咨询中心承担编制工作,要求将2014年底以前已开工的棚改安置房等保障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情况进行排查,对不完备的项目列出清单纳入计划。目前,已完成编制初稿。 三是制定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指导意见。 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印发了《关于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并指导西宁市出台了《西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方案》。截至10月底,完成货币化安置11297户,其中,货币补偿5349户;消化存量商品住房5948套约53.5万平方米。 四是 制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意见。 根据9月7日全国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会议要求,向省政府上报了关于落实会议精神的报告,并起草完成《青海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意见》,计划近期提交省政府审议。 五是积极落实棚户区改造土地供应。 把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分类确定用地的供应标准、规模及时序。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对暂未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项目,采取先行供地。棚户区改造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地,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对异地建设的安置房项目,尽量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地段。2015年新增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指标231公顷,截止6月底,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已全部落实。 六是 严格执行棚改项目税费优惠减免政策。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人防易地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等政府性基金。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新建房屋供配电工程建设配套费等经营性收费。 七是全力以赴抓开工促入住。 2015年,全省安排各类棚户区改造任务64546户,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63110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1436户。截至10月底,开工63120户,基本建成15495户,入住13368户。落实中央补助资金14.94亿元,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央财政专项资金13.18亿元,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1867万元,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2015年追加中央预算内投资1.58亿元。 八是多渠道筹措资金。 截至10月底,共落实开行贷款216.2亿元,其中:落实2014年棚改项目贷款175.9亿元,落实2015年棚改项目贷款40.3亿元。2014年当年落实107.3亿元,今年1-10月落实108.9亿元。已拨付施工企业121.7亿元,拨付至融资平台或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94.5亿元。落实农发行贷款1.7亿元。
(二)有效实施农村危房改造。 一是制定实施方案。 起草完成《青海省2015-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草案)》并已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方案》明确了2015—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目标任务、资金安排和政策措施,2015年实施农村危房改造6.5万户,2016年和2017年各实施农村危房改造8.5万户。 二是提高补助标准。 “十三五”期间,争取适度分档提高农村危房改造户均补助标准,计划将东部农业区(西宁市、海东市)户均补助标准提高至3万元,将藏区(海南、海西、海北、黄南、果洛、玉树六州)户均补助标准提高至4万元。 三是充分发挥金融支持作用。 根据《意见》精神,与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签订了《全面支持青海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在危房改造、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及高原美丽乡村建设、农牧区生活垃圾专项治理、污水处理试点示范、传统村落保护等方面争取贷款支持100亿元。 四是持续做好农村住房建设工作。 2015年,全省安排农村住房建设任务6.5万户,其中,困难群众危房改造2.5万户,一般群众奖励性住房建设4万户。截至10月底,开工64347户,开工率99%;竣工59662户,竣工率92%。落实补助资金13.14亿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5.525亿元,省级补助资金6.325亿元,地方配套资金1.288亿元,并已全部拨付到位,共完成投资33.8亿元。
二、主要做法
(一)多措并举抓好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 一是 提前开展立项选址、征收补偿等项目前期工作,为项目及时落地创造条件,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二是 积极争取国开行棚改贷款。各地按照要求积极落实国开行贷款条件,及时办理项目贷款的立项批复、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批复等手续。 三是 大力推行棚改货币化安置,推动存量商品住房转化为棚改安置房,有效缩短了安置周期,节省了过渡费用。 四是 建立工作台账,强化基础工作。建立了涵盖项目行政区划、名称、位置、改造的目标任务、改造进度、政府回购、居民选购、补偿款支付等内容的工作台账。 五是 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工作落实。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厅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带队组成6个督查组,深入所有市州(县)开展督查工作,准确掌握实际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按照省委省政府中期绩效考核的要求,对上半年工作进行了中期绩效考核。
(二)扎实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一是 督促各地将农村住房建设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点工程,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并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理顺农村住房建设监管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二是 加大村庄规划编制力度,部分地区基本实现村庄规划全覆盖。同时,加大村庄规划的执行力度和监督管理,为农村住房建设和高原美丽乡村建设顺利实施奠定了基础。 三是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的申请、审核、审批、公示与验收程序,制定完善了宅基地管理制度、工程质量巡查及验收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及发放制度、乡镇干部廉政制度等措施。 四是 各地及时将地方配套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足额落实到位,部分地区甚至超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资金使用管理基本做到了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五是 指导农户加强住房结构安全,增设抗震柱、粱等结构措施,一些地区聘请监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同时,指导农户采用节能门、窗改造,建设阳光暖廊等建筑节能工程。 六是 加大建房农户档案信息录入情况动态管理,实行月度通报工作制度,各地将建房农户档案信息及时录入系统,基本达到了国家和我省绩效考核要求。
三、存在的困难问题
(一)城镇棚户区改造方面。一是中央补助标准偏低。 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央户均补助资金为2.08万元,仅占房屋建安成本的10%,建房资金缺口较大。 二是市场运作难度大。 全省大部分地区房地产市场发育不健全,尤其是藏区城镇危旧房较多,土地无开发价值,难以通过市场运作方式实施改造,棚户区改造主要靠政府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和拆迁安置资金不足,地方财政压力较大。 三是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缺口大。 全省大部分城镇建设历史欠账较多,棚户区改造片区内、外水、电、路、暖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资金缺口大。 四是棚改资金落实难度加大。 根据《意见》要求,从2016年起,新开工棚改项目要利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方式使用开行贷款。由于我省棚改项目分散、规模小、难以集中实施并选择优良的实施主体,尤其是各级地方财政困难,代发政府债券难度大。同时,各地现有的融资平台负债率高,难以通过市场化改制承接棚户区改造任务。 五是 货币化安置推动困难。 现有存量商品住房的区位、户型结构等与棚户区居民的安置意向差距较大,加之货币安置短期资金需求量大,增加了安置难度。同时,商品住房的回购价格高于新建安置房成本,致使有些地区选择以新建的方式安置。
(二)农村危房改造方面。一是 近年来农村建筑工匠工资、建筑材料、运输费用大幅上涨,尤其是地处偏远的农牧区建房成本不断提高,增加了贫困农户的建房负担。 二是 县级、乡镇建设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人员缺乏,经费不足,基础管理工作薄弱,村庄规划监管、住房质量监督、建房农户档案管理及建房技术指导等工作相对滞后。
四、相关建议
一是 建议国家进一步加大对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支持力度,特别是提高藏区危房改造中央补助标准,加大棚户区改造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资金支持,对藏区采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改造。同时,建议农发行对我省棚改贷款实行差别化政策,继续沿用2015年由中央财政信用担保,国开行放贷的模式。
二是 建议适度提高我省农村危房改造中央户均补助标准,同时,在安排农村危房改造项目时,给予我省倾斜,提高项目指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