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关于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指导意见》
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青海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优化育人模式,提高普通高中办学水平,省教育厅近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我省《关于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意见》自2016年11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19日。
调整课程结构——根据《意见》,我省将调整课程结构,满足学生多样化发展的需求:优化课程结构,减必修增选修。必修学分从116学分减少到88学分,选修学分从28学分提高到56学分,其中选修Ⅰ占42学分,选修Ⅱ占14学分。在课程内容安排上,精选必修内容,强化共同基础,梳理、整合各学科选修内容,进一步明确各学科课程的基本目标和核心知识框架,明确不同学科不同层级的教学模块、教学要求,形成学科结构合理、层次递进的课程格局,体现学校办学的多元化和特色化,满足学生多样化发展的需求。
对接高考制度改革——将明确课程定位,对接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普通高中课程由必修、选修Ⅰ、选修Ⅱ三类课程构成。必修课程是全体学生必须修习的课程,选修Ⅰ课程是学生根据个人需求与升学考试要求选择修习的课程,选修Ⅱ课程是学生自主选择修习的课程。选修Ⅱ为学有余力的学生设计。每个学生每学期的选修课程课时比例不少于总课时的20%。选修Ⅰ课程课时不超过选修课程的75%,选修Ⅱ课程课时不少于选修课程的25%。新设定的课程结构坚持高中教育基础性和选择性的统一,同时实现教考对接协调。
实现自主选课——将实现自主选课,促进学生全面有个性发展:学生可以根据兴趣特长,选择模块和修习年级,每学完一个模块,经学校考核或认定合格,即可获得相应学分。 2017年全省积极探索多形式走班选课教学方式。
实行多元评价——改革评价办法,实行学分、学业和综合素质多元评价:依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学生必修课程完成88学分,选修课程完成56学分,总学分最低达到144学分,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达到规定要求,即可毕业。
2017年底前建立全省统一的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平台,出台普通高中学分认定办法。
扩大学校课程实施自主权——将遵循教学规律,扩大学校课程实施自主权:按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方案规定,普通高中学制为三年,每学年41周,每周课时总量为35课时,每课时按45分钟计,18课时为1学分。学校每学期必须按规定开设思想政治、体育与健康、艺术等必修课程,发挥这些课程在落实立德树人、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学生核心素养等方面的重要功能。控制各学科必修课程教学的课时总量,并与该学科学分相对应。在确保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后,学校要自主制定课程开设计划,加大校本课程的开发,科学安排课时与教学进度,构建满足学生个性发展、体现鲜明特色的课程体系。(得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