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措施促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
●相关政策7月17日起实施
●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支持作用
●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贷款需求
●减免住房交易有关税费
今年6月10日,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该意见自7月17日起实施。《实施意见》主要有哪些内容和亮点?昨日,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该《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及特点。
此次省政府出台《实施意见》,主要是鼓励和支持居民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突出强调按照市场规律,更多地运用信贷、税收等经济手段调节市场,明确了政府改善市场环境、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职责,对我省房地产业和宏观经济发展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实施意见》明确了支持住房消费的五条措施:
一、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贷款需求。 对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40%;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
二、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支持作用。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职工购买首套自住房,最长贷款期限放宽到25年。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三、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支持资信良好的房地产企业及有市场前景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
四、减免住房交易有关税费。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5%的税率计征契税。
五、积极培育住房租赁市场。
另外,《实施意见》还提出,要创新思路,完善保障性住房供应方式;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商品房及其用地供应规模;提升品质,不断改善居住环境;提升服务,优化市场发展环境等。
本次出台的《实施意见》将省内有关部门出台实施且行之有效的一些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好的措施和办法加以吸纳,充实到《实施意见》中,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增强了政策的可操作性。在住房公积金政策、打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房、推进住宅性能认定工作和优化市场环境等方面制定了符合省情的十项突破性的政策措施,具有鲜明的青海特色。(郑思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