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深入推动金融改革发展政策措施
近期,由省金融办深入调研并多次征求相关部门及金融机构的意见建议基础上制定的《青海省深入推动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经省政府印发正式执行。
《政策措施》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第三次全省金融工作会议决策部署,牢牢把握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围绕促进金融创新发展这一主题,坚持“问题导向”,发挥金融在推动实施“坚持正确方向、全面深化改革、奋力打造‘三区’、建设全面小康”战略任务中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政策措施》分12个部分,由30条具体政策措施组成。第一部分扩大有效信贷投放。银行业金融机构贷存比不低于70%。经金融监管部门考核达标的、新增贷款的70%用于当地贷款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其存款准备金率下调1个百分点。建立财政增量资金存放与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挂钩机制。第二部分拓宽多元融资渠道。“关口前移”,对企业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分阶段给予补贴。对企业直接融资的中介费用给予20%的补贴。第三部分健全政策担保体系。2014年省财政注资3.5亿元,支持省信用担保集团做大资本金规模。
成立政策性担保平台,支持“三农三牧”和扶贫开发。第四部分发挥商业保险功能作用。增加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力争在2年之内补贴险种扩大至20种。逐步推进藏系羊、牦牛保险覆盖全省,推动巨灾保险落地。鼓励保险资金投资我省。第五部分加快地方金融机构发展。对创新性金融服务平台早期运营费用给予补贴。引导民间资本依法进入我省金融领域。鼓励发起设立公募基金,吸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聚集青海。第六部分提升农牧区金融服务水平。对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省财政对消除金融服务空白乡镇给予补贴或补助。第七部分开展金融扶贫开发试点。对扶贫政策与产业政策的衔接,金融机构支持财政资金投入的产业,政策性担保平台和村级互助资金的运行作了指导。第八部分发挥财政金融联动效应。优化财政金融互助联动模式。2014年省财政先期投入2亿元,建立金融服务薄弱领域风险补偿机制。第九部分完善金融机构奖励办法。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考评奖励兑现办法,对奖励范围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个人所得税返还奖励,其他获奖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资金奖励。第十部分强化金融协调服务职能。省金融办实施对地方金融机构业绩考核的归口管理。建立和完善金融办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的工作机制。强化市(州)政府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职责。第十一部分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设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资金。从2014年起,将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纳入各级政府考核体系。进一步加强各级地方政府与金融监管部门间的金融风险防控合作。第十二部分全面推动金融业对外开放。主要对我省如何抓住重大战略机遇,引领外向型经济加快发展,尽快融入“丝绸之路经济带”作了指导。(花木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