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基本药物基层配备使用管理政策调整
为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落实分级诊疗制度,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近日,省卫生计生委印发《青海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在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方面,《办法》规定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坚持基本药物配备使用主导地位,从基本药物目录(含省增补药物)和常用低价药品清单中优先选择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使用金额占比例要在80%以上。为进一步做好基层与公立医院用药衔接,满足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和恢复期转诊患者的用药需求,《办法》明确了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可在医保药品目录中选择配备一定数量和比例的非基本药物,具体配备使用的非基本药物的品种数量要与分级诊疗制度、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用药相衔接。具体要求是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定,逐级备案,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执行零差率销售和现行医保报销政策。用于救治特殊疾病的药品不列入非基本药物计算范围。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要全面配备并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二级综合性医院基本药物(含省增补药物)使用金额占比要达到50%以上;三级医院应达到30%以上。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占比分别下调5%;职业病防治院、妇幼保健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口腔医院等专科医院,自行确定配备使用比例并报备;鼓励非政府办医疗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基层医疗机构要建立标准化和持续改进的处方点评和医嘱审核制度,各医疗机构要建立药品用药监测评价制度,促进合理用药,控制药品费用不合理增长;要提高药品配备精准性,严格按照临床需求科学制定药品采购计划,保证网上采购药品与实际入库药品相符;要规范医药购销行为,加强廉洁从业意识和法制观念;要强化《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等合理用药学习培训;将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管理等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对于不履行职责或者职责履行不到位的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和医疗机构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依法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