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安排落实5万吨新增地方储备规模
29.01.2015 17:34
本文来源: 粮食局
青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增加地方粮食储备规模的通知》精神和要求,为切实落实好我省新增地方储备规模,增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发挥好地方储备粮食保应急、控粮价、稳市场的作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经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共同协商选点,确定职责,明确任务,提出要求,落实我省新增地方储备规模30%即5万吨的粮食补库工作。 一是 联合下发了《关于补充省级储备粮的通知》,明确此次增加的地方储备为省级储备粮。 二是 明确了补库数量、品种、储存库点、价格、质量要求,资金及费用结算规定以及报表处理等,明确补库截止时间为2015年3月底。 三是 提出补库单位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具体负责落实粮食采购、仓库质量、粮源组织、调运及接收工作,积极配合质检单位把好质量关,做到分仓库、分年限储存,不得混存,要建立专卡、专账,确保补库任务按期、保质保量的完成。 四是 要求各承储企业要按照我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制度和规定加强管理,切实承担起粮食安全管理责任,确保省级储备粮食数量实、质量好、调得动、用得上。 五是 明确省粮油检测防治所全面负责补库粮食的质量检验和监督,现场逐车皮抽样检验和出具质检报告,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坚决不入库。 六是 强调省级储备粮的粮权属于省人民政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本文来源: 粮食局
29.01.2015 1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