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取得巨大成就
青海是多民族聚居省份,有55个民族,少数民族人口287.8万人,约占全省603万人的47.7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省的成功实施,使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项社会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和进步。
一、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取得重大成就。截止2018年底,全省民族地区生产总值增长30.5倍,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增长154倍,固定资产投资增长619倍,工业增加值增长56倍,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分别由1984年的744元、281.22元增加到2018年突破3万元和1万元大关,增速连续多年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一是基础设施发展迅猛。交通发展日新月异,西宁机场、格尔木、德令哈、花土沟、玉树、果洛、祁连机场全面通航,青藏铁路全线通车,高速公路实现六州两市全覆盖。水利工程实现重大突破, “引大济湟”工程加速推进,民生水利工程巩固提升,大力实施农牧区饮水安全和巩固提升工程。能源建设阔步前行,实现全省大电网全覆盖。信息化进程全面提升,宽带青海、4G网络全面推进,宽带网络实现乡镇全覆盖。二是生态保护扎实推进。推进重大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三江源生态保护建设一期工程圆满完成,二期工程全面实施。构建生态文明建设体系,我省被列为国家公园体制省份,生态文明建设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节能减排成效突出,全水源地水质、空气质量持续保持良好。三是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事业全面推进。教育事业协调均衡发展。民族地区实施教育民生工程,办学条件得到显著改善。高等教育学科专业建设取得新进展,实现了青海高校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全覆盖。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民族传统文化得以保护。医疗保障能力显著提高,民族地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现全覆盖。四是民生福祉大幅提升。社会保障水平持续提高,民族地区群众得到更多实惠,实现从温饱到总体小康的跨越。
二、少数民族政治权利得到保障。一是少数民族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得到实现。五个世居少数民族都设立本民族的自治地方,各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均按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规定,自主安排和管理本地方经济、财政、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参与国家事务管理。二是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得到广泛应用。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国家民族语文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原则,保障了各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和文字的自由。自治机关执行职务时,通用民汉两种语言文字;自治地方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公章、门牌、证件、标语、会标、公文头等,使用民汉两种文字;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入学考试中可以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答卷;在涉及少数民族公民的司法审判中,能够保证诉讼参与人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与诉讼或指派翻译人员参与诉讼等。三是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全省宗教活动场所均实现通电、通水、通路。省人大常委会制定《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6个自治州制定藏传佛教事务条例。针对广大穆斯林群众饮食风俗,制定《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以法规形式规范和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正常宗教活动和生活习俗。同时,每年藏族的藏历年、信仰伊斯兰教的古尔邦节以及蒙古族的那达慕大会少数民族群众都可以依法享受节日假期。
三、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与发展。从1983开创“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开始,到2003年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党的十八大以来,省委省政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导,先后作出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推动从人口小省向民族团结进步大省转变,与国家民委签署《建设民族团结进步大省合作协议》,制定《关于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深化民族团结进步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走出了一条符合青海实际的民族团结路子。实行创建工作“一把手”责任制,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上下联动、全员参与的创建工作新机制。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 “十进”活动,形成了人人有责、全员参与、全民共享的生动局面。西宁、海北、海南、海西、玉树等5市州成功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市(州),门源、共和等20个全国示范市县,22家单位创建成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单位),选树表彰先进典型3500多个。
四、民族法治建设全面推进。制定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使民族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1980年以来,先后作出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议1件,制定和批准省级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285件,其中现行有效省级民族宗教立法4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40余件,占省人大常委会制定、批准的法规和条例总数的50.5%,形成了以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规定和地方性法规组成的民族立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