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我省正式实施食品药品抽样检验管理法

28.07.2015  11:03

   近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出台《青海省食品药品抽样检验管理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食品药品抽样检验工作,保证抽样和检验工作质量,充分发挥抽验技术监督工作效能。并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悉,《办法》对食品药品抽验管理的原则与程序,抽验计划与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处理和样品处置,资金管理和组织保障等作出相应规定。食品药品抽验管理遵循科学公正、抽检分离、注重绩效的原则,严格按照制定抽检计划、组织抽样、安全检验、结果上报、结果公布、样品管理和绩效考核等程序进行,抽验工作流程要公开透明,实行样品抽样与技术检验相分离,抽检结果按规定时限及时向社会公开。除药品、医疗器械外,规定抽取食品、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样品,应当支付费用。

  《办法》明确了抽样人员的人数、检验结果的通报、异议处理以及不合格样品的处理等内容,规定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立即采取封存、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召回问题产品等措施,有效控制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认真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整改措施和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