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民生十件实事13项调标政策全部落实到位
青海新闻网讯 民生十件实事,是省政府在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向全省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今年以来,省财政厅积极履行牵头职责,在省直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目前我省年初确定的城乡养老、低保、医保等13项民生指标调标政策全部落实到位,年新增资金8.7亿元,各项补助资金已全部下达各地,各项政策均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实施。
——教育惠民方面。 在实施15年免费教育政策的基础上,将中等职业学校年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提高600元、达到3200元。同时,较国家要求提前一年建立了高等职业学校生均财政拨款制度,生均财政拨款达到12000元。
——老年人社会保障及优待方面。 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月人均增加15元、达到140元,位居西北第一、全国第五,涉及全省46.7万城乡居民。高龄补贴标准月人均增加20元。其中:70岁—79岁的老人提高到90元;80岁—89岁的老人提高到100元;90岁—99岁的老人提高到120元;100岁以上老人提高到160元。
——全民健康方面。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统一提高60元、达到610元,高出国家标准40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补助标准提高5元、达到50元,高出国家标准5元。
——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方面。 城市低保月人均标准提高30元、达到400元,农村低保年人均标准提高570元、达到2970元,实现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的“两线合一”,全省70万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中轻度和重度困难残疾人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元和100元的生活补贴,对重度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护理补贴,全省71%的持证残疾人享有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现全覆盖。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资助实现全覆盖。
——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方面。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城乡分别由4080元和2040元统一提高到8000元;对独生子女伤残的家庭,城乡分别由3240元和1800元统一提高到6000元。同时,建立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一次性抚慰金制度,给予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5000元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