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机关效能建设九项制度

06.02.2015  20:08
  省直机关效能建设九项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在机构改革和“三定”规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基础上,细化本部门(单位)各处室和每个岗位的职责,进一步明确工作内容、程序和标准,以及应有的权力和应负的责任。    第二条 实行岗位责任制应坚持因事设岗、职责相称,权责一致、责任分明,任务清楚、要求明确的原则。    第三条 岗位责任应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省直机关各处室应设置统一的标识牌,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立足本职、扎实工作,学习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做到爱岗敬业、忠于职守、胜任本职。    第五条 岗位责任制履行情况应作为定期考核和日常考核内容。机关工作人员应将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作为个人总结的重要内容之一,并结合工作述职接受评议。    第六条 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岗位责任制执行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的责任。
    (二)首问负责制    第一条 基层单位和服务对象到省直机关办事咨询问题时,所遇到并问及的第一个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主动亮明自己身份,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服务周到,切实为办事人着想,认真解答、办理和帮助联系办理等事项,不得故意刁难、办事拖沓、推诿扯皮。    第三条 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符合办事程序和规定的,手续齐全的,应及时予以办理;手续不全,不能当场办理的,应按照“一次性告知”的要求,告知办理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等,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不能办理,应当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四条 办理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经办处室,由有关责任处室负责接待、处理和答复;不属于本部门或(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单位)。    第五条 办理事项特别紧急重大的,首问责任人应在认真做好记录的同时,立即逐级报告;必要时可向部门(单位)负责人直接报告,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电梯、楼道碰到办事群众时,应主动打召呼询问,及时告知对方需要办事的楼层、办公室位置以及工作人员姓名,提高机关为民服务的软环境。    第七条 首问责任人没有履行首问责任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服务承诺制    第一条 按照工作职能,将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服务标准、服务结果等相关具体事项向服务对象或社会公众作出公开承诺,自觉接受监督。承诺的办事程序要力求科学合理、简便易行,提出的办事必备条件要具体明确。    第二条 凡具有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或经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部门)以及向群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公开公示本机关的具体职能和服务项目及其工作流程,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提高工作透明度,实行阳光操作。    第三条 工作人员应增强宗旨意识,做到主动热情、举止文明、服务到位,严格按工作程序办事。    第四条 工作人员应规范行使权力,坚持廉洁自律,坚决杜绝办事不公、执法不严、利用手中权力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等现象的发生。    第五条 建立健全对践诺行动的监督、奖惩机制,确保承诺事项的落实。对群众通过效能投诉电话等渠道反映的问题应调查处理,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六条 对违反服务承诺,受到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七条 每年对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执行服务承诺制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部门(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 实行办文办事限时制度,具体时限要求,由各部门(各单位)按提高效能的原则予以确定。    第二条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以及上级部门(单位)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快速、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办理时限    第三条 涉及经费、编制、土地、案件处理等特殊情况和重大问题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及时反馈延期办理的原因、依据和处理意见。    第四条 对基层单位报送的请示性事项和公文,凡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按时办结或没有按时反馈办理意见的,视为默认或同意。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办理部门(单位)负责。    第五条 无故拖延办结时间,超过办结时限的,应追查原因,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五)AB岗制    第一条 在机关内部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实行两个岗位之间顶岗或互为备岗。    第二条 除领导岗位和特殊岗位,其余岗位均实行AB岗工作制,AB岗设置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A角)因开会、出差、请(休)假或其它原因一天以上无法到岗的,应在离岗前向直接领导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做好交接手续,由顶岗人员(B角)代行其职责。    第四条 顶岗人员(B角)应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B岗人员可为多人,顶岗秩序由部门或(单位)安排,以便在A岗人员不在岗时按序顶岗。    第五条 如因参加大会、集体活动等特殊原因,无法落实B岗人员,需在办公区显著位置做出提示,并告知具体办事时间。    第六条 加强对工作人员适应多岗工作能力的培训,加大工作人员内部轮岗力度,保证A、B岗工作人员相互胜任工作。    第七条 AB岗工作人员执行AB岗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对AB岗工作人员因违反职责造成工作失误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六)一次性告知制    第一条 当事人到省直机关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的理由。    第二条 对当事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需退回补办的,要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对不完全具备条件而暂不予受理的,要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条 当事人按照要求补齐材料、手续后,经办人应当及时给予办结;如补办的材料或手续仍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经办人应再次一次性告知。    第四条 对当事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员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五条 一次性告知一般采用口头告知形式,要态度热情,用语文明,杜绝生冷横硬的行为和“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话难听”的现象。如果当事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告知。    第六条 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七)一站式服务制    第一条 省政府各部门有关机构实施的,凡与企业和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一律进驻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用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集中办理。相关部门都要在“中心”设立办事窗口,派驻骨干人员,实行“一站式服务”。因涉密、场地限制等特殊情况不能进驻中心的,按程序报批。    第二条 已经纳入“中心”集中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任何部门(单位)和人员都不得在本部门(单位)或其它地方自行受理;各窗口单位应在原审批(办公)地点向社会进行公告,告知服务对象到“中心”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第三条 进驻 “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从“受理”到“办结”都应当在“中心”的服务窗口办理。服务对象申办业务时,只需到服务窗口申请和领取批件,不用再到审批部门(单位)或其它地方办理。    第四条 建立以窗口为主导的审批运行机制,进驻部门应当充分授予窗口工作人员审批和办理的权限,实行窗口首席代表负责制,由首席代表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负责。由首席代表直接审批,复杂事项由窗口牵尜组织,跟踪督办,限时办结。强化首席代表现场审批、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能,一般事项由首席代表直接审批,复杂事项由窗口牵头组织,跟踪督办,限时办结。    第五条 违反本制度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中心”通报批评,并由省直机关效能办按照有关规定提出问责建议,本单位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八)离岗告示制    第一条 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机关作息时间,工作期间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自离岗、串岗。确有特殊事由,需临时离开工作岗位超过30分钟的,需履行离岗告示手续。    第二条 无论公事或私事,离岗人员需按以下程序履行离岗告知手续。一般工作人员离岗在一天以内的,应向处室负责人汇报,经处室负责人批准后离岗;处室负责人离岗在一天以内的,需向分管领导汇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离岗。离岗一天以上的,按请假制度执行。    第三条 工作人员离岗时,应在规定位置放置离岗告示牌,标示离岗时间、事由、到岗时间、联系方式等;并按照《AB岗制》由B岗人员顶岗。同时要在离岗告示牌上,注明B岗位置、姓名、联系方式等,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第四条 所有离岗人员应当按时归岗,到岗后立即按批准程序向批准人报告。    第五条 加强在岗情况检查,凡未履行离岗告知手续而擅自离岗的,或履行告知手续而未按时到岗的,按正风肃纪的有关要求进行处理。
    (九)责任追究制    第一条 省直机关部门(单位)或工作人员违反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耽误基层群众办事、妨碍优化政务环境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责任人所在部门(单位)负责追究责任。    第二条 不履行职责是指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未按规定或承诺时限内办结的;违法违规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强制措施等行为的;违反政务公开制度、不履行公开、告知义务的,不兑现服务承诺的;拒绝执行上级依法合规作出的决定、命令,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条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及其直属机构违反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责任。    第四条 机关普通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告诫,并视情责令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或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五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是:责令公开道谦、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方式可以独立使用,也可酌情合并使用,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省纪委(监察厅)、省直机关效能办和各部门各单位应切实负起责任,按照《青海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青海省行政效能投诉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受理,办理对省直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工作效能的行为的投诉或举报,并报照程序予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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