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11.11.2015  12:26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发挥绩效目标管理的前置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近日出台《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绩效目标管理工作按照省财政厅、省级部门、省级部门下属单位以及项目单位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绩效目标管理的对象是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同时与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和省级项目库管理的项目支出有序衔接,包括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等。绩效目标一经批复,将作为建设项目库、编制部门预算、执行项目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办法》规定,绩效目标设定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绩效目标审核结果为“”的,可直接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审核结果为“”的,完善后,方可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审核结果为“”的,要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重新报送审核;审核结果为“”的,不得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绩效目标批复要在下达年初部门预算或调整预算、项目资金以及财政中期规划和项目库时,一并批复。绩效目标监控重点是批复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一次性项目和经常性项目要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阶段性项目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确定监控时间并组织实施。绩效评价要在预算和项目执行结束后,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

  《办法》要求,未按规定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不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预算安排和项目资金分配工作流程。绩效目标批复后,一般不予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项目调整流程报批。对偏离绩效目标的财政支出提出整改措施意见建议,督促项目实施部门及时纠正偏差,对预期无效财政支出进行预算调整。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下年预算和年度部门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逐步将有关绩效目标随同部门预算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