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创新多亮点频现
(本网记者 晓风 报道)6月25日省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中我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是简单地将新农保、城居保两项制度的合并,而是根据国家政策,在总结新农保、城居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了制度创新和政策完善,有着诸多的创新和亮点。
统一并提高个人缴费档次
省政府统一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1000元(每100元得高一个档次)、1500元、2000元12个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给予城乡居民平等的自主选择权,为有更高缴费意愿和缴费能力的居民提供了更多选择。省政府统一缴费标准后,各市州政府不再自主设定缴费标准,这一规定可以避免省内不同地区间因缴费标准不同产生的不平衡,防止一些地区因缴费标准过高带来的财政资金风险。有利于政策统一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县级管理向省级管理逐步过渡,提高基金统筹层次。
进一步强化了缴费补贴激励机制
国家规定参保城乡居民选择最低100元档次,政府补贴标准30元,选择5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60元。为鼓励和引导适龄城乡居民早参保,我省《实施意见》中进一步强化了激励机制,加大了对5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补贴力度,选择缴费档次越高,政府补贴相应越高:选择100元—500元档次缴费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递增10元;选择600元—1000元档次缴费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递增15元;选择1500元、2000元档次缴费的,政府补贴递增20元。较好地体现了“多缴多得”的原则。有利于引导有意愿和较高缴费能力的参保居民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增加预期待遇,也有于基金的积累和可持续发展。
建立了长期缴费加发基础养老金的激励机制
为鼓励和引导城乡居民长期缴费,体现“长缴多得”的原则,《实施意见》规定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15年的基础上,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月加发基础养老金10元。建立加发基础养老金制度,有利于鼓励参保人多缴费、长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参保居民预期待遇水平。使城乡居民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能够享受更好的养老保障权益,使广大的城乡居民得到更多的实惠。
加大了对残疾人的保障力度
在国家政策规定对重度残疾人缴费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实施意见》规定对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全额代缴300元的养老保险费,比国家政策规定和新农保、城居保代缴标准提高了200元,体现了对特殊弱势群体的特殊关怀,残疾人的社会保险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
建立了丧葬补助金制度
对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给予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丧葬补助金,补助标准为省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省政府自筹资金建立城乡居民丧葬补助金制度,有助于减轻参保居民家庭的丧葬费用负担,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城乡居民的人文关怀。这一制度的建立,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在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公平方面迈出了重要的步伐,加快了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在全国各省市区中先行一步,走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