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碎的“金钱梦”

10.10.2017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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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新闻网讯 人与人之间真诚相待会拉近彼此之间的距离,但是却有一些人在交往中动着歪脑筋……

  案例一

  案起缘由:邻居谎称有工程可获利

  都说远亲不如近邻,邻居间的互相帮助,让彼此的生活锦上添花。但也有这样的邻居,因一己私利不顾邻里之情……

  卢三和周泽是邻居,彼此和睦相处。2010年初,卢三的儿子卢超通过父母认识了自称是青海某大学教师的周泽。

  他们之间真正的熟络源于一次房屋买卖。2013年,卢三一家购买了邻居周泽妻子娘家的位于西宁市城东区的一套房子,双方约定好一次性付清房款,5年以后过户。一来二去,两家交往更加紧密。

  同年,周泽谎称自己调到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任副州长,作为副州长的他,不仅位高权重,而且可以给卢超介绍工程从中获利。这让卢超一时欣喜不已。而正因为卢超的欣喜,也让周泽有了可乘之机……

  2014年初,周泽伪造了一份虚假的承包合同,以四川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的名义与卢超签订了合同,合同表明由卢超承揽黄南州部分城乡建设工程项目,但周泽向卢超索要了50万元“打点费”。

  一心想要获利的卢超同意了周泽索要50万现金的要求,并快速筹钱,分两次交付,即于2014年5月在周泽家中交给他存有25万元的银行卡,2014年6月在西宁市城东区某小区交给他剩下的存有25万元的银行卡和取款密码。

  交付完50万元的卢超一心期待着工程获利。但是,冒充黄南州副州长的周泽并不这样认为……

  随着时间的变化,卢超没有等到工程获利款,却等到了周泽的再次索要。

  这次,周泽说:“工程实施,需要大量资金,所以要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但是贷款有利息,这部分利息需要你交,一共7万元。”

  而卢超也觉得既然前期已经为工程投入了50万,后期再交付点利息又算什么呢?

  于是,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卢超分三次给周泽的妻子7万元以交付利息。

  交付之后,卢超依旧没有等到工程获利款的到来,着急的他找到周泽,并向其索要自己的57万元,但周泽的妻子仅给卢超退回5万元。于是,卢超向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分局报了案。

  2016年1月29日,周泽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城东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提请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

  今年3月13日,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犯诈骗罪向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对簿公堂:本案证据达不到法定标准?

  城东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被告人周泽辩称不构成诈骗罪,其与卢超是朋友关系,他们之间的金钱来往中的一部分是卢超购买房屋余款和购买商铺的定金,不存在诈骗的事实。

  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认为周泽主观上没有诈骗获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周泽向卢超说自己是黄南州副州长的身份只是为了获取彼此的信任,周泽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行为,即使存在这种行为,也应该当作治安处罚进行处理。并且,周泽与卢超之间是民事代理关系,没有骗取财产,综合整个案件,卢超的钱早已归还,周泽最多构成“治安处罚”的招摇撞骗。

  而其另一辩护人则称,周泽的行为不具备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从一开始,卢超就与周泽之间存在购房余款和购买商铺定金的经济纠纷,且不能证明他们之间的债务已经结清,卢超是想借助公安机关实现还款的目的,因此卢超与周泽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诈骗行为。而且,周泽主观上没有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故意,客观上从未向卢超出示过任何伪造证件的行为,因此不具备诈骗的犯罪构成要件,且本案证据达不到法定标准。

  法院经审理查明,周泽共计骗取卢超现金57万元,后经卢超索要,周泽的妻子退还卢超5万元。案发后,周泽将剩余52万元退还给卢超,并取得了卢超的谅解。

  法槌落定: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经法院审理后查明,被告人周泽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用虚假合同骗取他人财产,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辩护人称周泽在客观上不存在诈骗行为,两人之间存在购房余款和购买商铺定金的关系,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且辩护人提出周泽没有使用假证件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在时间上不具备任职条件无法冒充副州长身份、认为证人证言之间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及部分证人为卢超的老乡,部分证人证言为传来证据,无法证明卢超被骗的事实与被告人周泽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也不予采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泽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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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

  案起缘由:网上投缘却在网下行骗

  2016年2月,王红通过征婚交友结识了张志,经过多次聊天后,王红被张志的甜言蜜语所打动,但是网上聊天终究不是长久之计,于是,两人决定见面交谈。

  见面后的张志,并没有用真名,而是使用了“刘峰”的假名与王红交往,同时,张志也没有向王红坦白自己没有正当职业,为了博取王红的信任,张志声称自己是青海省西宁市国家安全局的工作人员,经常执行秘密任务。就这样,深信不疑的王红与张志确定了恋爱关系。

  对未来充满憧憬的王红,对张志提出的要求从来都是有求必应。

  2016年3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张志多次以手机损坏、看病、银行卡被偷等理由通过微信、QQ等联系方式向王红求助,要求王红为其转账、购买手机、衣物等。

  为了不见面,张志多次声称要去参加秘密行动,于是要求王红将部分财物放到西宁市城东区某超市内,待王红走后,自己再前往超市取回财物,还有一部分钱款则要求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张志。

  时间一久,王红不免心中起了疑惑,细细一想,竟发现自己稀里糊涂上了当。

  今年1月3日,王红向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分局报案,接到报案后,城东公安分局立案侦查,于1月6日将张志抓获归案。1月11日经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

  4月25日,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向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对簿公堂:希望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

  法庭上,被告人张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仅就量刑方面提出了辩护意见:被告人张志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张志系初犯、偶犯,对王红并没有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也没有对所冒充的相关机关工作人员造成形象上的毁损,且张志及其亲属已经积极赔偿了被告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16年3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张志多次以银行卡被盗、手机损坏、住院治疗等理由要求王红给其转账,其中包括现金90750元,苹果6Plus手机1部、苹果7手机1部和OPPOR9手机一部及其衣物等。

  今年3月6日,西宁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对张志向王红索要的财产进行了价格认定,认定指出,被告人张志骗取王红财产共计10652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了涉案苹果7手机并已发还给王红,且张志家属已经退还给王红11万元,并取得了王红的谅解。

  法槌落定: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国家安全局人员身份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巨大,其犯罪手段虽具有招摇撞骗的行为,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志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