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云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

26.11.2015  19:14

从社会学的意义上讲,社会是由人群组成的一种特殊形态的群体形式,是按照一定的规范发生相互联系的生活共同体。社会的基本特征是具有结构性,也就是社会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或社会体系中的诸要素之间存在着相对持久、稳定的联系模式。所谓“社会和谐”,就是社会系统中的各个子系统、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状态。


  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社会的和谐,既包含稳定、协调,又高于稳定、协调,它是社会稳定和协调的理想状态;既体现公平,又促进效率,它是公平和效率的统一;既包含社会发展的动力机制,又包含社会发展的平衡机制,它是社会动力机制和平衡机制的统一;既是一种价值目标,又是一种不断推进的现实的社会历史过程,它是价值目标和社会历史过程的统一。这样来认识和谐社会,实际上是一种整体性思考问题的观点,把治国理政的视野拓展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人等各个方面,并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政策和道德等手段,统筹各种社会资源,综合解决社会协调发展问题。


  我国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确立,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了条件。我们所要建立的和谐社会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现代的、新型的和谐社会。构建这样的和谐社会必然要求: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努力实现生产力跨越式发展和促进人民共同富裕;使社会充满创造活力,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形成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社会管理和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健全,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增强,社会稳定有序、安定祥和;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平等友爱、融洽和谐。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丰富,可以多视角、多方面进行阐述。从认识论看,把握事物的特征是认识事物本质的基本途径。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方面,全面论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下面,我就其中的活力、公正、有序、安定等四个问题,谈一些学习体会。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应当是充满发展活力的社会


  社会活力是社会进步、协调、和谐的基础和条件。社会活力不断增强,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社会活力的构成大体包括三个层面:一是社会主体的活力,表现为人的能动性、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二是作为社会生产和生活直接构成要素和资源的活力,如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环境条件的控制和改善,新的知识、思想、文化的形成与创造等等。三是社会生产、生活运行方式和机制所具有的活力,能够实现社会系统的自我延续、自我调控、自我更新并发挥其功能。这三个层面不可分割、互为前提,统一构成社会得以生存和不断变化发展的现实力量和动力源泉。


  社会主义社会的活力体现在经济、政治、文化和人本身等各个方面。首先在经济上要有发展活力,这是最主要的。这就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坚决破除一切妨碍发展的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激发广大人民的创业愿望和动力,形成有利于创业的环境和保障,从而促进社会物质财富极大增加。在政治上要有活力,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引导和发展公民政治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公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在文化上要有活力,培育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大力发展先进文化,充分发挥文化对人的引导、教育功能,营造健康、和谐、文明进步的社会氛围,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活力,集中表现在社会成员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和切实保证上。列宁说,生气勃勃的创造性的社会主义是由人民群众创造的。毛泽东同志指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把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意义十分深远。构建和谐社会,必然要求在全社会贯彻落实“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创业机制,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


  总之,从政策上支持、从制度上保证社会充满创造活力,使社会各阶层的人们各尽其能、各得其所,为社会成员充分施展才能提供机会和舞台,就会造成一种积极的、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和谐。做到这一点,就能较好地协调和处理复杂的社会利益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有了牢固的基础。


  还需要说明的是,社会活力既包括社会成员的个体活力,也包括全社会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整合力。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又受后者的影响和制约。二者彼此包容,共同促进。增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活力,就要在使每个社会成员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充分发挥和切实保证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执政党整合社会的功能,营造和形成全社会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二、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


  邓小平同志关于“让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思想,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然而,小平同志还有一个与此密切相关、相辅相成、极为重要的战略构想,就是从20世纪末开始要更多地关注社会公正、解决贫富差距过大的问题。他在1992年南方谈话中指出:“如果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两极分化就会产生,而社会主义就应该而且能够避免两极分化。”“可以设想,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1993年,小平同志再一次提出:“少部分人获得那么多财富,大多数人没有,这样发展下去总有一天会出问题。分配不公,会导致两极分化,到一定时候问题就会出来。这个问题要解决。”“要利用各种手段、各种方法、各种方案来解决这些问题。


  我国的改革和发展进入到关键时期。在经济社会转型的过程中,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化,利益关系的多元化,社会公平问题日益凸显出来。目前,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比较突出的社会公平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分配差距过大。2003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24倍,达到了改革开放以来城乡收入差距的最高点。行业之间,最高收入行业与最低收入行业的工资比由1978年的1.38倍扩大到现在的4.6倍以上。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原因很复杂,但其中很多是不公平分配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二是一些农民、工人为改革发展所承担的代价与应得到的补偿不对等。从道理上讲,社会发展和改革代价应当由全社会来分担,但实际上这个问题非常复杂。一部分失地或无地农民和下岗的国企职工在相当程度上承担了这个代价。三是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错综复杂。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些从未遇到而又绕不开的矛盾和问题,集中体现在不同利益群体、不同社会阶层、不同社会成员的利益差别上。由此带来的利益矛盾在一定的条件下以激化的形式表现出来。在一些地方的群体性事件中,群众以非理性的方式来表达利益诉求。


  对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公平问题要做全面的、科学的分析,解决问题要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坚持依法、及时、合理解决的原则,采用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对一些敏感问题,既要克服视而不见、无动于衷的官僚主义,又要防止进行人为炒作,影响社会稳定。


  解决分配领域的公平问题,要全面把握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基本观点。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人类千百年来所追求的真正公平“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在共产主义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公平的实现程度是不一样的。在社会主义社会,分配有以下特点:一是生产决定分配,分配的前提取决于社会可供分配的产品;二是分配以劳动为依据,实行按劳分配;三是社会给每个人提供的机会应当是公平的,只要有劳动能力的人,社会都应为他们发挥才干提供平等的条件,即“各尽所能”;四是社会成员分配之前必须作必要的扣除(马克思论述了要作六项扣除),扣除下来的劳动产品用于再分配;五是社会分配的结果往往是不公平的。在社会主义社会虽然分配的尺度相同,但由于每个人的能力和家庭状况等不尽相同,分配结果事实上很难做到公平。


  我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平,只能是相对的公平。适应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分配制度,只能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其贡献参与分配。在生产力不发达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的情况下,必须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


  但是,在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矛盾日益突出的新形势下,必须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收入分配差距不能拉得过大。应当把这种差距控制在合理的、群众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尤其要消除产生分配不公的不合理甚至是非法的因素。一方面继续鼓励有能力的人走勤劳致富、合法致富的路子;另一方面,坚决防止那些利用种种非法手段搞歪门邪道的人富起来;同时,还要加强社会调控,让那些能力和条件较差的群体通过自己的努力和社会的帮助,逐步改善自己的境遇,最终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现在群众意见大的,不是对那些勤劳致富的人,而是对那些非法致富和不合理致富的人。在收入分配差距面前,群众要的是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


  当然,我们是历史唯物主义者,不能抽象地谈论社会公平。只能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来认识和解决公平问题。对于那些应该解决并且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切实认真解决,而不能拖延。对于那些暂时无法做到的事情,决不能开空头支票,提不切实际的口号。在这方面如果盲目地吊高一些人的胃口,只会束缚改革和发展的手脚,甚至会误导群众、自乱阵脚、失信于民。


  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定是有序的社会


  社会有序就是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有章可循。这里的“”,包括法律、制度、体制、机制、秩序、规范等等。政治领域的有序主要表现为权力授受和权力运行代表人民的意愿,符合民主程序,权力监督制约完备有效。经济领域的有序主要表现为企业、市场、政府的功能定位正确,行为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思想文化领域的有序主要表现为正确处理指导思想一元化和思想文化发展多样性的关系,形成全国人民共同奋斗的思想基础。社会生活领域的有序主要表现为坚持共同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价值观念,以及在此前提下的个人自由。


  有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题中应有之义。“民主”需要通过一定的形式来实现。遵循一定的民主形式就是有序。社会主义民主是体现最大多数人意志的新型民主。我们党在总结国内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我们应该旗帜鲜明、理直气壮地宣传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决不把西方民主制度作为标准,决不照搬西方的资本主义民主政治模式。当然,我们也要看到,民主作为一种与封建专制相对立的政治制度,一些基本要素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都共同具有的,比如,按照多数人的意愿作出决定等。如同在经济上应当学习资本主义某些合理因素一样,政治上我们也可以借鉴资本主义政治文明中的有益成果。我们要充分估量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难度,在实践中扎扎实实地推进。


  有序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要义。把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从“政策治国”到“依法执政”,这是历史性进步。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用制度和法律确认人民民主的地位,规范民主的活动,实现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有序化,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显著特点和优势。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是从改善党的领导的层面上讲有序。


  有序还体现在实现社会成员各得其所,努力使每个成员各获其岗、各司其职、各守其则、各享其成。各获其岗,就是人有其岗,而且要使他们的能力与岗位相匹配。如果社会成员没有一个劳动岗位,或者人的能力与岗位得不到合理配置,既浪费了人力资源,又会使岗位的职责履行得不好,这不利于社会和谐。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关系人们安居乐业和政通人和。各司其职,就是社会成员具有职业精神,能够认同并恰当地承担自己的职业角色和社会角色,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每个人各司其职,具有职业意识和职业规范,整个社会就会有序、和谐。各守其则,就是每个社会成员具有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自觉遵循社会规则、规章制度和公共秩序。规则和秩序产生和谐。一个社会有了科学、合理、统一的社会规则,社会成员都能自觉遵循,就能保证社会有序。各享其成,就是社会成员既能合理享受自己的劳动成果,使其付出的劳动能得到相应的尊重和回报,又能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恩格斯曾经指出,要“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情况”,使“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是要使社会发展的成果“惠及十几亿人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能够协调各阶层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并有效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社会,也应当是全体社会成员能够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社会。


  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还必须是一个安定的社会


  社会安定就是社会平安、稳定,包括人与人之间关系和睦、人们心理平和。任何一个社会,总是存在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但社会矛盾的运动可能呈现两种方向:一种是良性运行,即在正确处理和协调社会矛盾中,推动社会前进;另一种是恶性运行,即由于政策或决策不当,造成社会矛盾加剧甚至发生激烈冲突,影响社会发展。在我国社会深刻变动时期,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当然,社会稳定不是“万马齐喑”,更不是死气沉沉、死水一潭,而应当是活而不乱、活而有序。和谐社会应该是人与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社会阶层与社会阶层之间,以及人与社会之间和谐相处,做到人人平等、和而不同、互惠互利。


  所谓人人平等,就是人与人之间在人格、权利、机会、规则等方面的平等。在现代社会,每一个公民都应具有平等的人格、权利和机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我国宪法,具有伟大的意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尊重社会成员独立人格的社会,是社会成员的基本权益能够得到保障的社会,是社会成员有平等的机会并遵循同样的规则充分发挥其能力的社会。国家应该为社会成员创造这样的现实可能性:只要具备某种能力和业绩,就可以有机会获得相应的社会位置。目前,我国仍然存在着不利于社会各阶层之间相互开放和平等进入的障碍。比如,农民进入城市的就业限制政策、体现城乡差异的户籍制度、进入公务员队伍的身份限制政策等等。随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推进,这些障碍应当逐步消除。


  所谓和而不同,就是尊重个人、包容个性差异,并通过协商,使多样性之间达到协调、合作、共赢。现代意义上的和谐价值在于它是多样性和差异性的统一。和而不同的前提是承认、尊重个性的差异,即承认多样性。在当代中国社会发展过程中,多样性及其个性差异是必然存在的。企图通过排斥多样性及个性差异来达到社会统一、和谐,只能使社会缺乏生机和活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既尊重多样性及其个性差异,又能在多样性及个性差异中寻求统一性和互补性。


  所谓互惠互利,就是社会各阶层、群体和成员之间能保持一种互惠互利关系。这种关系表现为一部分阶层、群体在增进自己利益的时候,不以牺牲和损害另一部分阶层、群体利益为代价。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成员之间达到和睦团结,保证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实现社会安定。


  我国社会正处在深刻变动时期,实现社会安定,要解决三个重要问题:一是合理的社会阶层结构。遵循现代化建设的规律,在国民经济增长的同时,要努力提高中等收入阶层的比重,造就一个两头小、中间大的合理的社会阶层结构。二是健全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管理体制健全的社会。要形成畅通的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健全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的机制,建立社会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以保障公共安全和正确处置突发事件。三是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应当说,人们正在适应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带来的巨大变化,但也有不少人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心理状态和社会道德标准等,与这种巨大变化不相适应。要引导社会大众正确面对各种变化、各种矛盾纠纷和利益冲突,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矛盾,形成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观,这是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重大课题。还应当强调的是,逐步成熟的社会心理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我们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


  (作者:中共中央党校常务副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