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价值取向

12.11.2014  12:05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反映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取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身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

首先,建设法治国家本身就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外化和制度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法律化的社会主义价值观,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人们心中的行为规范,是心中的“道德律条”。法治变成人民的信仰,才能真正起作用,而法治的信仰就是法治的价值观。如“法治”本身就是我们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民主”、“自由”、“平等”、“公正”都是与法治体系紧密相关的价值观,“文明”、“和谐”、“诚信”等价值观也是法治体系追求的目标。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的,人治是按照人的主观任意性来执政,而法治是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来治理。人治的社会不可能是民主的,人不可能有自由,更谈不上平等和公正,因此也不可能有真正的和谐,人治社会的平静往往是基于恐怖惧怕的鸦雀无声而已。只有在法治环境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可以自由地进行民主讨论和协商,达成社会共识,促成社会和谐。

其次,我们建设法治国家不仅要依法治国,而且要以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追求为目标的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依据。实质上,法律都是有价值取向的,法律就是价值取向的法规化。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价值取向。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什么样的法律才是良法呢?在当代中国,以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追求为依据的法律就是良法,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就不是良法。建设法治体系,必须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因此,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旨归,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再次,建设法治国家既反映了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追求,也能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创造良好社会环境,也就是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越是深入人心,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的建设就越顺畅。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互为支撑、相辅相成的。只有在昌明的法治环境下,才能构建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才能建设一个自由、平等、公正的社会;才能培育热爱国家、诚信友善、敬业奉献的人民。譬如,有了良好的法治环境,才能保护人民的各种权利,才能扬善惩恶,才能塑造诚信文化,才能鼓励人们在自己的工作中敬业奉献。如果社会全体成员都高度认同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那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会越来越顺利,立法就能够越来越契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目标,执法就会越来越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全体人民会越来越自觉地守法。

最后,我们建设法治国家最核心的价值取向是公正,公正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最能够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追求的价值观。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从立法的角度看,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从司法的角度看,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法律不仅要反映公正的价值取向,而且要守护社会公正。守护公正既要维护公正,也要矫正不公正的现象。要充分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坚持执法为民、公正司法,加快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化解社会矛盾,离不开司法公正。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相当程度上都要依赖公正司法,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新形势下,只有加强法律监督职能,保障国家权力规范、有效运行,才能妥善化解各种矛盾纷争,纠正社会仍然存在的不公正现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守护者。

总之,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一方面我们取得了很大成绩,另一方面机遇和风险并存。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必须加强法治国家建设,构建系统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更好地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良好的法律制度和环境。

(作者系北京外国语大学党委书记)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