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连法院: 供热合同引纠纷 法官陪审员携手化解
01.06.2016 21:32
本文来源: 法院
原告系某供热企业,承担祁连县城西城镇居民冬季供热业务,被告马某某位于某小区面积为88.8平方米的房子,从2012年起一直未交暖气费,共计欠原告企业暖气费4397元,原告索要多次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所欠暖气费4397元。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经过多方了解案情得知,被告所在的小区确是由于小区管道老化导致暖气不热,不是因原告供热公司供热不足引起,查明了双方的争议所在,办案法官给被告摆事实、讲法律,讲明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人民陪审员给双方讲风序良俗,讲和谐,双管齐下,双方终于握手言和,达成协议,且被告当庭给付所欠暖气费4397元。
法官提醒:取暖用户在供热期间要注意适用温度是否达到供用热力合同标准,如未达到,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反映温度不达标情况,以便收集供热公司违约的有力证据。供热公司应按供热标准供热,保证取暖用户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实施。
本文来源: 法院
01.06.2016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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