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连法院审结一起村主任受贿案
20.10.2014 19:18
本文来源: 法院
2013年8月初,陕西汉阴人刘某某等人来到祁连县野牛沟乡境内采挖金子。为了找到更好的采金地段,刘某某等人通过他人向时任野牛沟某村村委主任的马某某行贿10000元现金。马某某收取10000元后,提出无法帮忙找地段,但默许刘某某等人在该村集体草场上采金。后由于村民及其他村委会人员的阻止,刘某某等人以草原补偿费名义向村委缴纳了40000元后撤离祁连。马某某将其收受的10000元于2013年9月11日退还给了刘某某。
经祁连法院 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作为野牛沟某村村委会主任,本应积极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10000元,默许他人在该村境内采金,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本案中马某某收受贿赂的行为时并没有协助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不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被告人马某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鉴于被告人马某某系初犯,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还赃款,未造成经济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来源: 法院
20.10.2014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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