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连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27.07.2016  17:07

 

        原告马某生于2002年10月4日,2013年1月7日原告的母亲丁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于协议离婚,当时约定,被告马某某从2013年1月开始每月支付原告马某抚养费300元,但马某某至今未曾支付过原告抚养费。现马某诉至祁连县法院,要求马某某给付拖欠的抚养费(2013年1月至2015年的12月)共计7200元。

        办案法官了解案情后,约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调解,被告马某某认为女儿现在没有支配权,除非女儿转学,否则仍然不会给付抚养费;而原告马某的母亲则认为离婚时协议女儿由自己抚养,并且马某某也同意支付抚养费,马某不该以此作为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借口。双方各持己见,一度僵持不下。于是,祁连县法院办案法官耐心地向双方当事人详细阐明了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孩子并不因为父母离婚而归哪一方所有,孩子与父母之间的那种血浓于水的亲情永远存在,希望双方今后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去化解矛盾。听取法官详尽的解释和劝导后,马某的母亲和马某某都认识到各自因法律意识淡薄而作出的行为是错误的,双方缓解了之前的敌对情绪,平心静气地在法庭达成了抚养费的给付协议,被告马某某给付拖欠原告马某的抚养费7200元,于2016年7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被告马某某从2016年1月起每月支付原告马某抚养费450元,于每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此案圆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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