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连法院: 祁连县首例买卖国家机关公文案宣判

09.12.2014  11:37

        近日,祁连法院对祁连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金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金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8日,被告人金某某以3000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了《青海省纪委、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广播电视局关于认真组织观看电影<忠诚与背叛>和<飞天>的通知》青广局发(2013)67号文件及电影《忠诚与背叛》和《飞天》光碟。2013年11月6日被告人金某某持购买的文件《青海省纪委、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广播电视局关于认真组织观看电影<忠诚与背叛>和<飞天>的通知》到祁连县各单位以组织观看电影为由销售电影票  ,得款2100元。经查,青海省纪委、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广播电视局调查证实三部门未联合下发过《关于认真组织观看电影<忠诚与背叛>和<飞天>的通知》文件。

    祁连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是针对社会的某一方面,某一地域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其内容和载体具有严肃性,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并合理合法的使用。被告人金某某为谋取经济利益,非法买卖国家机关公文,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鉴于被告人金某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悔罪表现明显,所得不法利益全部退还,可依法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金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已经其居住社区意见,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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