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连法院: 草原权属不明 诉求难得支持

22.10.2015  16:40

        由于政策、体制变更的历史遗留问题和未能及时办理相关草原权属过户手续等原因,近年来草原权属纠纷时常发生。近日,祁连法院对一起用益物权纠纷案件作出宣判,以不属于法院管辖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也某某从小被仁某某和卓某某夫妇收养并共同生活,仁某某去世后卓某某被其弟索某某接走并抚养,后原告也某某经营的362亩草场由被告索某某经营。原告也某某和丈夫扎某某离婚后,与两个女儿一起生活,现原告也某某要求被告索某某退还草场362亩草场,但是被告索某某认为自己的草场属于其姐卓某某赠与自己的,拒绝返还草场,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用益物权纠纷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排他性的权利。该案中原、被告所发生的纠纷不属于用益物权纠纷,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也某某出示了2012年1月3日由祁连县人民政府颁发的草原承包经营权证,用于主张自己对该草场的使用权,而被告索某某出示了1994年1月1日祁连县人民政府颁发的草原使用权证,表明使用者不一致,并显示出同一片草场有两个草原权证,属于草原权属纠纷,依照草原法有关规定,本案应有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法院以不属于法院管辖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该案宣判后,原告也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

        通过该案的审理,办案法官提示广大农牧民群众,在草原权属变更时一定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相关部门要规范对草原权属的管理,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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