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连法院通讯; 缓刑期间再次犯罪 不思悔改锒铛入狱
25.06.2015 15:04
本文来源: 法院
2014年7月14日,被告人俄某在被害人忠某家的账房内喝酒。醉酒后,俄某要求与忠某发生性关系,遭到忠某的拒绝,于是俄某把忠某拉拽到隔壁账房内,将其按倒在地,爬在忠某的身上,强行扒下忠某的裤子,准备实施强奸时,被忠某的丈夫发现后制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俄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确认。被告人俄某原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本案指控之罪,依法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于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和对其犯强奸罪自愿认罪,依法亦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来源: 法院
25.06.2015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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