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连法院首判两起危险驾驶案

08.01.2016  09:36

   近日,祁连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两起涉嫌危险驾驶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温某、多某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不等刑期,并处2000元罚金,依法适用缓刑。这是“醉驾入刑”后祁连县人民法院首次判决的两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2015年9月8日21时,温某酒后驾驶青C12251号小型轿车,沿祁连县八宝镇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人民路玉林大厦门口时,被祁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温某送检的血液经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的检验鉴定,检出乙醇成分,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24.50mg/100ml。

  2015年4月27日8时05分,多某驾驶小型轿车沿祁连县八宝镇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广电大厦十字路口左转弯时,与沿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的驾驶人黄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黄某某轻微受伤。祁连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多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对多某血液乙醇检测鉴定,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86.62mg/100ml。案发后,多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黄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8500元。

  审理中,两名被告人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均表示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温某在谈到自己的醉酒驾驶行为时,后悔万分,表示今后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永不酒后驾驶。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及飙车情节恶劣的,将构成危险驾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