祸从“天”降
青海新闻网讯 7月15日,在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品牌汽车综合楼检测服务区项目”的工地上,塔吊驾驶员马某在周某的指挥下进行着塔吊作业。二人在吊运槽钢的过程中,吊运的槽钢不慎掉落,将在塔吊旋转半径下行走的张某和马某某砸中,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马某某的腿部受伤。
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塔吊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规定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在进行塔吊作业时相应的也需要给驾驶员配一名塔吊指挥员,指挥员也需要有塔吊指挥操作证。而塔吊驾驶员马某并没有取得相关证件,只有一张买来的假证,进行指挥的周某也没有证件。
就这样,两个没有任何相关证件的人一直在这个工地进行着这高难度、高危险的塔吊工作,无证操作埋下了安全隐患,一死一伤的安全事故就这样发生了。7月16日,马某和周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西宁市公安局东川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12月6日,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追加工地经理和安全员为犯罪嫌疑人。
承办本案的检察官助理李培淑告诉记者:“按照法律规定,这类重大责任事故追究的应该是主要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而且该工地上的经理和安全员一直都知道工地上没有正规的指挥员和驾驶员,却以默许的态度任由马某和周某无证进行塔吊作业,因此这起案件应退回补充侦查,追加工地经理与安全员为犯罪嫌疑人。
【检察官建议】
工程施工安全是近几年老生常谈的话题,相关部门三令五申,但仍然存在顶风作案的现象。办假证操作塔吊,没有相关资质而充当“指挥员”。打工者为了赚钱,工地经理视而不见,侥幸不出问题,正是因为这种心理,才会发生本案的事故。为此,操作员及负责人、管理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希望在今后的生产作业中,每个人都能够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施工,平安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