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明确安全生产监管岗位9种专业基本能力

21.01.2016  23:28

为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监管岗位干部基本能力建设,提高基本能力素质,近期,省安全监管局会同省委“三基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管岗位干部专业基本能力标准》,明确要求全省安全生产监管岗位干部必须具备9种专业基本能力。

一是依法行政能力。 坚持依法行政,树立法治思维、法律意识;准确运用《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履行职责,防止和纠正监管不力、执法不合法或不到位问题;提高执法效能,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公正执法,不以权代法、徇私枉法。

二是文明执法能力。 树立文明执法理念,始终抵制“四风”,做到为民务实廉洁。仪表端庄、衣着整洁;用语文明、表达准确;举止文明,热情诚恳,礼貌待人;双人执法、亮证执法。及时妥善处理受理事项,不推诿拖延。

三是应急处置能力。 掌握与本行业领域相关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常识和事故应急处置措施,了解应急响应程序,能够完成应急值守、事故信息接报处置工作。

四是调查分析能力。 掌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规规章、工作方法统计分析和指标计算方法,具备基本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能力,能够总结事故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建议。

五是危险源识别能力。 了解有关危险源辨识标准,能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危险源辨识或评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源存在的问题。

六是隐患排查能力。 能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掌握隐患排查治理的基本方法和程序,能够指出生产经营单位在隐患排查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七是职业卫生监管能力。 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和督促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等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八是专业设备操作能力。 掌握本单位(部门)监管范围内已装备的专业设备功能及用途;能够操作本单位(部门)监管范围内已经装备的相关安全监管专业设备。

九是服务安全生产能力。 围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企业”的宗旨,强化责任和服务意识;主动热情地为生产经营单位和基层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耐心细致地宣传讲解相关工作要求,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主动帮助群众解决难题;解答问题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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