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4年度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厅将组织开展2014年度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及范围
(一)年检时间:2014年11月20日-2014年12月20日。
(二)年检对象: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青海省农牧厅颁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
二、年检材料
(一)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在自查的基础上,填写《种畜禽
生产经营企业年检报告书》(附件1)两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三)企业2014年种畜禽养殖档案,系谱资料。
1、种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须载明以下内容:
(1)种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3)种畜禽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4)种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2、系谱资料要求养殖的畜禽三代谱系清楚,完整。
(四)近两年来,提供种畜禽的数量,须附调种凭据。
(五)企业年度内发生变更的,须提交已经工商部门核准的变更资料、变更申请。
三、年检程序
(一)年检资料审查。各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按照要求将上述年检资料一式两份报当地县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年检资料审查; 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附件2)报送青海省农牧厅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53号文博大厦)进行年检。
(二)审查结果。对申报内容完整且符合年检规定的,省农牧厅在《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年检审查表》上签署意见后返还企业和当地县级农牧主管部门各一份,并在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印章。
年检结果于2015年1月底在《青海农牧业信息网》上统一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各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的认识,确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进行年检申报。
(二)种畜禽生产经营申报企业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提供完整的申报材料,企业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年检期过后,不再受理企业申报的年检申请;未进行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企业。
(三)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基本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已不具备经营条件的,或持证企业停业一年以上的,或企业迁址未通知省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限期整改,对经督促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收回、注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附件:1、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年检报告书
2、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年检审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