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科学客观理性认识大气污染治理
范敬平
去年入冬以来,受不利气象条件和供暖期污染排放的影响,我国华北及东北地区持续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雾霾成因到底是什么?引发雾霾的大气污染物是否得到有效治理?排污企业是否受到有力监管?近期,与雾霾相关的问题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特别是近日所谓的“雾霾真相”的言论,对公众的认识造成了误导。笔者认为,对大气污染防治和雾霾治理的措施与路径、进展与成效,必须有科学、客观、理性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推进。
造成采暖季节雾霾频发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大气十条”实施两年来,在改善空气质量方面取得哪些进展?
雾霾是以煤为主的能源病、以重化工为主的产业病、无序扩张的城市病以及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意识薄弱等的综合反映。过去10年,我国每年增加城镇化率1%、机动车2000万辆、粗钢5000多万吨、煤炭两亿吨、水泥2.5亿吨等,220多种工业产品列世界第一。尤其是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煤炭消费量达18亿吨,约占全国50%;火电装机3.1亿千瓦,占全国35%;钢铁产能5.5亿吨、炼焦产能3.3亿吨,各占全国的50%以上。大量的能源消耗造成地区污染物排放量大,远远超出地区环境承载能力。
这种能源和产业结构以及布局,导致大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加上不利的气象条件,使雾霾的产生成为高概率事件。根据气象统计资料,自新中国成立到2010年,冬季北京达到一周左右时间的静稳天气只发生过5次。受厄尔尼诺现象影响,2013年当年发生了7次,2014年5次。2015年入冬以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出现了3次大范围重污染天气,分别是11月26日至12月1日、 12月5至14日和12月18至24日。北京及周边地区风速平均约1.9米/秒,较常年同期偏低5%;空气相对湿度有较大增加,较常年同期高21%;混合层高度偏低,最低在100米~200米左右,远远低于正常1000米~1500米的高度,使得大气扩散条件变差,污染物进一步累积。
国务院发布实施“大气十条”,从减少污染物排放、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等10个方面提出了35项防治措施。近两年通过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已取得了一些成果。首批实施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74个城市,2015年与2013年相比,PM2.5平均浓度下降23.6%。2015年,全国338个城市PM10平均浓度比2014年下降7.4%,比2013年下降了9.3%;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比2013年分别下降29%、20.9%和27.7%。
但影响PM2.5环境质量的因素众多,目前列入总量减排范围的指标还不够。各地源解析逐步弄清了原因,既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问题,也有未纳入减排体系的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的原因,还有城市环境管理滞后因素影响,如料场料堆无棚化仓化措施、露天烧烤和秸秆焚烧屡禁不止、建筑和道路扬尘等现象还较为普遍,大量的城中村、棚户区、城乡接合部原煤散烧问题突出等。另外,不利气象条件也是导致雾霾的重要原因。我国年平均风速只有约2米/秒~3米/秒,大气扩散条件不佳,近年来厄尔尼诺现象加强,冬季大气混合层降低,湿度增加,加剧了雾霾程度。
总体看来,“大气十条”实施以来,经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全国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均按期实现。这充分说明当前大气污染治理的方向、对策是正确的、有效的,减排的目标、重点是明确的、有针对性的,一定要坚定信心。发达国家治理雾霾的路径与我国基本相同,我国乌鲁木齐、兰州、太原等城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说明了这一点,珠三角区域空气质量改善、APEC蓝和阅兵蓝更进一步从实践上验证了治理的正确性。但在看到成绩的同时,应该充分认识到大气污染防治的紧迫性、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要有战略定力,不为各种偏狭观点左右,继续狠抓大气污染防治。严格落实“大气十条”的要求,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劲头,以钉钉子的精神,坚持不懈打好大气污染防治的攻坚战和持久战,改善空气质量,让人民群众满意。
当前,大气污染物总量是怎么核算的?是否科学准确?
环境统计的排放量是根据企业的实际排放情况统计的结果,而环评批复量只是要求企业的允许排污总量,这两个概念是不同的。为此,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等部委印发了《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开展了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并在2010年进行了动态更新,大范围调查统计企业的排放情况。
为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可靠,环保系统制定了一系列技术方法,要求对工业企业的排放量根据企业经济活动水平(煤炭消耗量、原料消耗量)、在线监测数据、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中控系统历史记录等综合判定,通过物料衡算、排污系数或监测数据等核定企业实际排放量,尤其是对1.3万家国控重点污染源实行全口径逐一调查统计。自“十一五”以来,环境保护部每年组织两次大规模总量减排核查核算,派一批技术骨干和经验丰富的执法人员到现场,通过调查收集相关资料信息、调阅企业中控历史数据(要求至少存储一年以上)核定企业实际排放情况。
当前,还存在一些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企业。这些企业虽然属违法企业,但只要这些企业的产品产量、经济总量在国民经济中进行了统计,污染排放都会根据国民经济统计口径核定排放量。理由很简单,这是根据整个国民经济活动水平统计污染物排放量的,而非区分守法企业和违法企业进行污染统计。
以二氧化硫为例,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基数是2007年。这是最全面、最权威的数据,得到全世界和全国广泛认可。2007年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为2468万吨,煤炭消费量为29亿吨。2008年以后全国大规模安装脱硫设施,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只能比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结果低。
现有的环境监管机制和管理程序在杜绝企业偷排漏排现象方面发挥了哪些作用?取得了哪些成效?
当前的环境监管机制,在相当程度上对企业偷排漏排形成了制约。以燃煤电厂脱硫系统为例,有3套程序决定了电厂脱硫设施的连续运行。
一是脱硫工艺不允许擅自停运治污设施。目前全国80%以上火电机组脱硫设施已取消旁路烟道。旁路烟道主要是在启停炉或脱硫系统异常时开启,烟气不经过脱硫设施直接进入烟囱排放,不对主机运行产生影响。取消旁路后,若机组运行却停运脱硫设施,将对脱硫系统造成严重损害,严重的几亿元环保投资化为乌有。因此,取消旁路后,企业脱硫设施与机组同步启停。脱硫设施出现故障,机组也必须同步停运。否则将对脱硫塔内防腐内衬、除雾器等部分造成毁灭性破坏,而且危及机组安全生产,对于企业来讲得不偿失。由于脱硫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直接影响到发电机组的连续运行,发电企业已将脱硫系统的运行管理纳入主设备范畴。这一套联动程序已经通过复杂的逻辑指令在电厂中控系统进行了设置,确保自动运行,这是整个电力行业都明确的问题。如果夜间停运脱硫设施,那么将对脱硫系统造成严重损害,需要更大的投入去维修。
二是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简称CEMS)提供保障。为确保CEMS数据真实可靠,一般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交由第三方监测企业负责维护。每个季度环保部门对设备进行有效性审核,数据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时传输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
三是分布式控制系统(以下简称“DCS”)实时监控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DCS中除保存CEMS主要参数的历史数据,还保存环保设施主要运行参数(如脱硫系统的增压风机电流、供浆泵电流、浆液循环泵电流、浆液pH值等)的历史数据,且能在同一画面内调阅多个参数的历史趋势曲线。如果脱硫设施不运行又修改了CEMS参数,那么DCS各参数之间必定充满矛盾。
从环境指标分析,2015年全国74个城市二氧化硫平均浓度为25微克/立方米,按照新的环境质量标准评价,达标城市比例为96%。而2005年,达到当时二级标准(60微克/立方米)的城市仅占77.4%。中国气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酸雨恢复到上世纪90年代的水平,全国城市二氧化硫浓度基本达到国家空气质量标准,这些都是二氧化硫总量减排最直接的成效。
近年来针对大气污染监管不到位现象采取了哪些措施?取得了哪些成效?
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企业往往追求短期利益,将违法排污作为降低成本、追求利润的捷径,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在我国,执法权越放到下面,受地方保护主义势力的影响也越大,受“位子”、“票子”的影响,往往造成站得住的顶不住,顶得住的站不住,也存在环境执法力量弱、执法能力差问题,造成监管不到位。但环境监管执法人员依然克服困难,破除阻力,顶住压力,不断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在2013年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中,各地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无组织排放、跑冒黑烟的现象仍较普遍,部分企业还存在偷排偷放、恶意排污等违法行为。在对一些地市的暗访中,还遇到拒绝入厂和干扰、阻挠执法的情况,甚至出现驾车阻挠暗访车辆的情况。但是,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依然坚持“三不三直”的原则,即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督查、直接曝光;坚持明查与暗查结合,日查与夜查结合,节假日检查与平时检查结合的原则,重点查处、打击企业违法排污、偷排偷放等问题。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为了抓住一个企业夜间偷排的证据,常常星夜兼程,并连续蹲守数小时之久。同时,还利用无人机等先进手段,采取红外摄像航拍等方式,重点打击企业夜间偷排行为,有力地震慑了那些心存侥幸、以身试法的企业。
近年国家连续印发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等文件,新修订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给环境执法赋予了查封扣押、按日计罚、限制生产、停产治理等更强有力的武器,极大地支持了环境监察执法。2015年全国实施按日连续处罚715件(罚款数额达5.69亿元),查封、扣押4191件,限产、停产3106件。各级环保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9.7万余份,罚款42.5亿元,比2014年增长34%。
通过几年来的不懈努力,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及督查工作已初见成效。京津冀等重点地区空气质量有所好转,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违法偷排行为已明显减少。群众环境意识日益增强,发挥了强大的监督作用,营造出良好的社会氛围。
防治大气污染,环评制度在源头预防上发挥了怎样的作用?
环评制度是体现预防为主原则、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它的作用就是预防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属于事前管理、源头防控。环评制度目前已被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广泛采纳和应用,对控制新污染源、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环评制度不仅要继续坚持,而且应发挥更大作用。
需要强调的是,对建设项目而言,建设单位是环评制度实施的主体,环评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必须在建设过程中同步落实,即通常说的环保“三同时”。为了提高环评执行率、发挥环评制度的有效性,环保部门建立了公众参与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环保信用体系,不断细化、加严罚则,严格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环评违法行为。目的只有一个:最大限度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
由于企业守法意识薄弱,确实存在不少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不执行环评制度、不落实环保措施的问题。新环保法实施后,环保部门加大了执法力度,违法建设行为得到有效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