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煤气中毒身亡房主被判赔十万
李先生把自家空余的平房租给来京打工的张某夫妇,因屋里没有暖气,张某夫妇靠烧煤炉取暖。由于这间平房原是一间仓库,没有设置通风口,张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家人起诉房东索赔,日前房山法院审理后认定,李先生负次要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余元。
张某和妻子在京打工多年,二人去年租下了李先生家的一间原本用作仓库的房屋。屋里没有暖气,张某夫妇便生了煤炉取暖。去年12月11日晚,妻子下班回来,发现丈夫晕倒在房间内,赶紧拨打急救电话,但张某仍因煤气中毒抢救无效死亡。为此,亲属将房东李先生起诉至法院,索赔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3.8万余元。
面对起诉,李先生感到冤枉。他在庭审中表示,事前曾多次叮嘱张某夫妇不要在屋内取暖做饭,且夺命煤炉是张某自己购买的。事发当天,张某外出做完炸糕回到出租房后,没将煤炉熄火就拿进屋子取暖才导致惨剧发生,而张某作为成年人,应当认识到此举可能造成的危险,因此张某应当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房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冬季燃煤取暖具有一定危险性,使用不当易导致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发生,尤其在密闭场所内应做好通风透气。张某作为成年人,在北京地区生活时间较长,对该常识应知晓。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与其不当使用煤炉和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有直接关系,其应对此结果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作为被告的李先生作为房屋出租人,应向承租人提供具备安全居住条件的房屋及其设施,并加强对房屋使用人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及时制止其危险和不当使用行为。本案涉及房屋没有安装取暖设备,也未安装风斗和烟囱等通风设施,在租户冬季自行取暖期间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此外,对于张某在室内使用煤炉的行为,李先生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进行了有效的监管和劝阻,故对于张某的死亡,李先生也有一定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和各责任人过错大小,酌定李先生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判决其赔偿死者张某的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万余元。(记者 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