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多县法院首次对一伪造证据妨害司法公正当事人进行处罚

21.12.2015  11:35

        近日,称多县法院在一起民事诉讼案件中发现原告方递交的证据中存在伪证,经核实后对该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刻交清罚款。这是称多县法院首次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严厉强制措施,旨在通过采取这类强制措施,有效地打击伪造证据参加诉讼的行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增强司法机关公信力。

        原告刘某与被告更某、土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为主张二被告逾期付款将支付25%利息的诉求,向本院提交了与被告签订的买卖协议,其中明确载明二被告不能按期付款将支付25%的利息。但在庭审中被告土某对此不予认可,并向法庭提交了其手中持有的买卖协议(原、被告双方各持一份),该协议书中并未记载逾期付款将承担25%利息的事项。据此称多法院庭审认定原告刘某对其持有的买卖协议有篡改,属伪证,其行为给正常诉讼程序带来的恶意阻碍,妨害了正常的庭审程序,若不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等于纵容了伪造证据的诉讼参与人,最终受害的不仅仅是法院和诉讼当事人,而是整个社会。因为这样的做法增加了诉讼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亦拖延了诉讼。不仅可能造成一方当事人的重大损失,还可能因为法院错误采纳伪造的证据,造成错判。损害法院的司法权威。

        主办法官在确认该证据系伪造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的规定,对原告刘某做出了罚款五百元处罚。在主办法官耐心讲解相关法律知识之后,原告对自己伪造证据的错误行为非常后悔,接受了处罚决定书并立刻交清了罚款。

        此次处罚行为有效遏制了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行为的发生,在依法认定证据系伪造的情况下,称多县法院依法按照法律规定,对伪造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处以罚款,遏制了这种违法行为的泛滥,切实维护了司法公正及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用好红色资源筑牢初心使命省民政厅不断深化党史学习教育
  近日,省民政厅组织党员干部职工赴海北州原子城纪念馆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中心参观学习,追忆峥嵘岁月,赓续红色基因,丰富学习内涵,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增信走心有新意......民政厅
青海省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第一次(扩大)会议
  9月24日,青海省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第一次(扩大)会议,副省长、省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匡湧主持召开......民政厅
阿更登副厅长调研指导厅系统驻村乡村振兴工作
  10月12日,省民政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阿更登率队深入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五峰镇纳家村,调研指导厅系统驻村乡村振兴工作。互助县委副书记、县长王国栋,县委副书记赵以鸿到村陪同调研......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