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化交易拟建申报核查制度明确七类禁止行为

10.10.2015  16:54

  原标题:程序化交易拟建申报核查制度 明确七类禁止行为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马婧妤)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行为将在有规可依的制度环境中更加规范地进行。9日,备受市场关注的《证券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程序化交易,指“通过既定程序或特定软件,自动生成或执行交易指令的交易行为”。根据《办法》,程序化交易拟建立申报核查管理制度和指令审核制度,并实施差异化收费,程序化交易将依申报、撤单等情况,收取额外费用。《办法》还进一步强化了对系统接入的管理,明确了境外服务器的使用规范,列明了程序化交易的七类禁止行为,证券、期货业协会还拟建立违规程序化交易者的“黑名单制度”。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介绍,征求意见的《办法》共25条,对规范程序化交易的定义、立法宗旨及依据予以明确,对程序化交易者、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各类相关主体提出了总体要求。

  具体而言,《办法》主要对下六方面内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一是建立程序化交易的申报核查制度,规定程序化交易者需要事先进行信息申报,经核查后方可进行程序化交易。证券、期货公司须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严格落实相关规定。

  二是加强系统接入管理,包括对程序化交易系统应当具有的风控功能提出明确要求;要求证券、期货公司建立程序化交易接入核查制度,对程序化交易系统接入进行持续管理;要求证券期货交易所制定相关程序化交易系统接入管理标准。

  三是建立指令审核制度,要求证券、期货公司建立程序化交易和非程序化交易的风险隔离机制,对程序化交易账户使用专用的报盘通道,并分别设置流量控制。券商、期货、基金公司须加强客户和自身程序化交易的指令审核,并适时进行人工复核。

  四是实施差异化收费,《办法》授权证券期货交易所针对程序化交易制定专门的收费管理办法,根据程序化交易的申报、撤单等情况,对程序化交易收取额外费用。

  五是严格规范境外服务器的使用。《办法》明确,境内程序化交易者参与证券期货交易,不得由在境外部署的程序化交易系统下达交易指令,也不得将境内程序化交易系统与境外计算机相连接,受境外计算机远程控制。

  六是加强监察执法,《办法》列明了程序化交易的七类禁止性行为,要求证券期货交易所加强实时监控。

  这七类行为包括:在属于同一主体或处于同一控制下或涉嫌关联的账户之间发生同一证券交易;在同一账户或同一客户实际控制的账户组间,进行期货合约自买自卖;频繁申撤单,且成交委托比明显低于正常水平;在收盘阶段利用程序进行大量连续交易,影响收盘价;进行申报价格持续偏离申报时的市场成交价格的大额申报,误导其他投资者决策,同时进行小额多笔反向申报并成交;连续以高于最近成交价申报买入或连续以低于最近成交价申报卖出,引发价格快速上涨或下跌,引导、强化价格趋势后进行大量反向申报并成交;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影响证券期货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程序化交易。

  《办法》还规定了程序化交易者以及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办法》的法律责任及相关罚则。

  此外,根据《办法》,程序化交易拟实施净买入额及开仓限制,证券交易所进行程序化交易须对当日证券净买入额度进行控制,期货市场也对日内开仓量进行类似限制。同时,交易所应当公平提供机柜托管服务,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应当合理使用机柜托管服务,公平分配资源,不得为客户提供申报速度存在明显差异的服务。

  除《办法》外,沪深交易所昨日也就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后续证券业、期货业协会还将就程序化交易系统应当具备的风控功能及相关的接入管理出台行业标准,并定期开展检查,并建立违规程序化交易者的“黑名单制度”,在一定时间内,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均不得接受其程序化交易委托。

  证券、期货和基金业协会将分别出台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程序化交易指令审核指引。

  张晓军表示,程序化交易是技术进步与市场创新的体现,也是一把“双刃剑”,既有改善市场流动性,提高市场价格发现效率的积极作用;也存在加大市场波动,影响市场公平性等消极影响。《办法》的制定是中国证监会将稳定市场、修复市场和建设市场有机结合的一项重要举措,完善了现行的市场管理制度。

  该《办法》将自正式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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