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房屋该不该交纳物业费

25.03.2016  08:34

  青海新闻网讯 购买了房屋,却没有实际入住,业主没有享受到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物业费还需要交付吗?记者调查发现,部分业主认为,既然自己没有享受到实际的物业服务,就不应该交纳物业费。那么,业主的这种主张合理吗?

  日前,市民朱先生向记者反映,自己两年前购买了我市某小区内的一套住房,由于个人原因一直未入住。近期,朱先生不断收到小区物业公司打来的催缴物业费的电话通知。接到电话后,朱先生认为自己并没有享受物业公司的服务,所以不应该交纳物业费。但物业公司称,朱先生虽然没有入住房屋,但业主交纳的物业服务费是针对公共服务的,并且在交房时也签署了相关协议,朱先生应该按协议规定交纳物业费。

  对此问题,记者采访了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的陈艳琴律师。陈艳琴表示,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即使业主没有使用房屋,但不影响物业公司对整个小区提供安全保卫、公共用地的清洁、绿化、维修等服务工作。而且,《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未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进行调解,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后,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的,应交纳物业服务费总额百分之七十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存在开发建设遗留问题、未享受物业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等理由拒交物业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