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权基本知识
什么是立法权?
立法权是相对于其它国家权力(如行政权、司法权)的一项基本国家权力,是指国家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权力。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的立法权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仅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因此,严格科学意义上的立法权就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权力。
中国的立法权
1982年底以前,中国有权制定法律的只有宪法确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这部宪法授予了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立法权。同时规定,国务院和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等单位,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后经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又增加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
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广东、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经济特区各项单行经济法规,使其在经济体制改革方面起“立法试验田”作用。
1988年,海南省在建省之初便开始享有地方立法权。
1990年,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1992年,全国人大授予深圳经济特区地方立法权。
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1994年,全国人大授予厦门经济特区地方立法权。
1996年3月,全国人大授予珠海和汕头两个经济特区地方立法权。至此,中国改革开放之初建立的四个经济特区和大特区的海南省享有了地方性立法权。
我国的立法体制是怎样的?
立法体制是指明确一国政权机关立法权限划分的体制。我国的立法权在集中统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的前提下,通过宪法授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授予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等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法规的权力,授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等等,构成了我国比较完整、统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系统结构。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
立法权限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各级国家机关如何划分立法权的问题。中国宪法对此作了原则规定。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限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修改宪法。在中国,宪法的修改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代表通过才能进行。二是制定和修改刑事和民事方面的法律。三是制定和修改国家机构方面的法律。国家机构方面的法律一般是指各种组织法。四是制定和修改其他的基本法律,如选举法、国籍法和婚姻法等一些重要法律。
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权,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其立法权限可具体分为: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分的修改和补充,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解释宪法和法律;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议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和"法工委"是不是一回事?
人们常把法律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搞混。有时明明说的是法律委员会的事,却冠之以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名称,张冠李戴,言不达意。其实,法律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是两回事,其全称分别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两者貌似,实质不同。
两者机构性质不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在大会期间受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也就是说,法律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而法工委是人大常委会的一个内设办事机构。
法律地位不同。在大会期间,法律委员会与人大常委会的法律地位相当,同是为大会服务的工作机构。因此,法律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要高于法工委。
承担的职责不同。法律委员会的职责是在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等;而法工委不是提议案的主体,也不具享有对议案审议的职权,其主要职责是协助常委会做好有关方面具体工作。
组织形式和组成人员不同。法律委员会采用委员制,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法律委员会的成员由同级人大代表组成,其中有相当的委员还是同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法工委的组成形式不是委员制,而是按相应的行政级别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的。其组成人员有的是同级人大代表,多数不是同级人大代表,但是他们都是人大常委会机关的行政工作人员,他们是专职的而不是兼职的。
我国的立法体系是怎样的?
立法体系以立法体制为基础,由各级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各类法律规范性文件而形成一个协调的统一整体。根据我国的立法体制,参与我国立法体系建设的国家机关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等。我国立法体系的构成要素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
我国立法应遵循哪些原则?
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是:第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的。第二,以宪法为依据,这是立法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人民利益的根本保证。第三,地方立法的“不抵触”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四,贯彻民主精神,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第五,坚持从实际出发的指导思想。第六,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我国的立法程序是怎样的?
立法程序是指立法机关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的程序。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制定法律一般分四个阶段:(1)由具有提案权的国家机关或人员提出法律草案。(2)对已提出的法律草案进行审查和讨论。(3)法律的表决和通过。(4)法律的公布。
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是怎样的?
立法权限的划分是指立法使用权的划分。我国的国家立法权是统一的,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但不等于说我国行使立法权和从事立法活动的机关只能是一个,相反,立法工作可以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承担。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和较大市的人大,都不同程度地享有立法使用权,国家还对经济特区专门授权立法。
我国中央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主要有哪些?
我国中央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享有的立法权有:(1)修改宪法。(2)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3)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法律和决定及其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有关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享有的立法权有:(1)解释宪法和法律,即立法解释。(2)制定和修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抵触。(4)撤销国务院的制定的同宪法和法律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及其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有关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作出授权立法决定。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事项主要有哪些?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事项主要包括:(1)国家主权的事项。如国防、外交等事务中涉及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域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10)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他事项。
省级和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主要有哪些?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主要有:(1)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①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②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③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限主要有哪些?
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限主要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和澳门享有除国防、外交事务等国家行为外的各个方面的立法权。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分别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本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其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除本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
经济特区的立法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议,并授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定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原则制定法规,在海南经济特区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根据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提请审议授权深圳市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的议案的决定,1992年7月1日七届全国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作出决定,授权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在深圳特区实施,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备案;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并在深圳特区组织实施。根据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厦门市获得经济特区立法权;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汕头市和珠海市获得经济特区立法权。厦门市、汕头市和珠海市经济特区立法权限同深圳市一样。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各地的实践,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大体分为五个阶段:(1)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提出。(2)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审议。(3)地方性法规的通过。必须经过会议正式表决,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或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4)地方性法规的公布。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以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公告公布,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以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5)地方性法规的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方能公布,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修改、废止和批准地方性法规的程序参照上述程序。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立法程序是怎样的?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大体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条例的起草。起草工作一般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负责。(2)条例的审议。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再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3)条例的通过和批准。条例必须经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正式表决,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自治区制定的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备案。(4)条例的公布。可以由制定条例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也可以由批准该条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修改、废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程序,参照上述程序。
什么是法案?
法案是议案的一种,指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或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律的议案。
我国对立法提案权是怎样规定的?
立法提案权是指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提出法律草案的权利。享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和人员提出法律案是立法的必经程序。在我国,宪法修正案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有权提出。实际上,以往宪法修改建设案都由中共中央提出。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的机关和人员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联名的代表。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的机关和人员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10名以上联名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法律案是如何提出的?
有提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草案起草后,经会议审议通过,领导人签署,方可作为正式法律议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全国人大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提出的法律议案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厅起草的法律草案,必须先提交委员长会议,或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律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提交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地方性法规案是如何提出的?
依法享有地方性法规提案权的国家机关和人员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期间,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名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在人民代表大会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法规案应书面提出,并附上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法规案,应由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签署;省会市和较大市提出的,应由市长签署。
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程序是怎样的?
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审议。审议的主要内容是:法规草案是否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与本行政区域的其他地方性法规相矛盾;是否符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法规草案的结构、表述是否严谨、准确等。审议的基本程序是:(1)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行审议,然后提请大会审议,也可以由有提案权的机关直接提出立法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审议。(2)立法案列入大会议程后,由提出法规案的机关的负责人向大会作关于制定该项法规的目的、法律依据、主要内容、草拟经过等问题的说明。(3)主席团决定先交付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的,由专门委员会向大会作审议结果的报告。(4)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5)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进行综合,并对法规草案进行修改。(6)经主席团修改后的法规草案提交大会表决。在交付大会表决之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大会对该法规草案的审议即行终止。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通常要经两次以上常委会审议后才交付表决。其程序一般是:(1)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先交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2)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由法规案提出机关的负责人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有关专门委员会向常委会会议作审查意见的报告;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3)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会前先由法制(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常委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修改稿及有关报告。由主任会议根据审议情况,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或者交法制(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起草部门进一步修改并提出报告,在下一次或以后的常委会会议上审议通过,或者建议人大常委会决定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的,由法制(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4)在常委会会议表决之前,提案机关或人员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5)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修改案和废止案,审查批准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什么叫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规范的内容及其概念、术语所作的解释。立法解释和所解释的法律规范具有同等的法律竞争力。立法解释有时构成法律文本的一部分,有时以文件或报告的形式对所颁布的法律加以说明。广义的立法解释,亦指其他国家机关对自己制定的具体法规所作的解释,如国务院对它颁布的行政法规所作的解释。
我国的法律解释权是怎样规定的?
法律解释权是指依据国家宪法规定,授予某一国家机关拥有对法律规范的含义、用语作出解释说明的职权。对法律的解释根据不同性质,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应用法律的解释、常识性解释和学术性解释等等。宪法规定,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的法律解释指的是立法解释。在我国,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根据立法法和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法律解释权限划分如下:(1)凡关于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2)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和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分歧的,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3)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4)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我国法的效力等级和适用规则是如何规定的 ?
构成法律体系诸要素的法律效力等级不同,适用范围也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我国法律体系、诸要素的法律效力等级及其适用规则规定如下:(1)宪法具有最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6)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7)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此外,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各自的基本法相抵触。
我国对法的适用的裁决是怎样规定的?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之间不一致,执行机关不能根据效力高低确定如何适用时,应由有关机关作出裁决:(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2)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①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②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③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3)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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