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市法院立足职能扎实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近年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努力为全市促进民族团结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的每一环节,践行于法院工作的各个方面。
一是把审判执行作为促进民族团结的有效载体。探索人民法院在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活动中的作用,实现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业务工作两不误、两促进。依法公正审理好涉及少数民族、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案件;妥善化解纠纷,把法律适用、民族习惯有机结合起来,有效地促使当事人快速和解;少数民族法官深入少数民族地区巡回办案,与少数民族当事人深入沟通交流,引导少数民族当事人依法解决纠纷;主动为不懂汉语或者不熟悉汉语的当事人提供翻译;充分利用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平台、有效发挥查询、冻结、扣划、查封、拍卖和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实现涉案少数民族申请人权益;在人民陪审员及特邀监督员的选聘中注重少数民族群众的选任,邀请参与审理案件、旁听案件审理和见证执行,并通过他们向少数民族群众宣传法律。
二是把司法为民作为促进民族团结的暖心工程。高度关注少数民族群众多元化的司法需求,开展巡回审理、上门立案、假日法庭、阳光司法等便民利民工作。在诉讼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窗口文明服务,为少数民族当事人提供诉讼引导;深入到少数民族农牧区实行“上门立案”“上门送达”等;对年龄较大、或行动不便、或路途偏远的少数民族申请人,办案法官送法上门;认真落实司法救助实施办法,加大对贫困少数民族群众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力度,有力地促进了全市民族团结社会和谐。
三是把文化建设作为促进民族团结的有力推手。运用信息化手段营造浓厚的民族团结进步氛围,在院大门口的电子显示屏上宣传,同时,在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官网开设“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专栏,并实时发布有关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相关情况,潜移默化中向到法院的当事人传递道德文化、民族团结和谐的浓厚氛围,在文化建设中弘扬法治,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的良好形象。
四是把少数民族干部作为促进民族团结的生力军。目前有少数民族干部18名,其中8名少数民族干部为中共党员。注重培养少数民族法官,通过培养、选拔和使用,使少数民族法官不断成长,使少数民族法官成为推动审判工作和民族团结的一支生力军;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宗教信仰和民族习俗,增进与少数民族群众之间的了解和信任;18名少数民族干警分布于立案庭、审判庭、执行局、法警大队等,充分发挥各自岗位优势,积极投身于维护民族团结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