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至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

25.07.2015  02:09

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       教育部于1951年9月20日至28日在北京召开。参加会议的有中央与各大区、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少数民族教育工作者代表等126人,其中包括蒙古、藏、回、维吾尔、哈萨克、苗、彝、纳西、白、朝鲜、高山、满、汉等民族的代表。教育部部长马叙伦致开幕词和闭幕词。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朱德、政务院副总理郭沫若等到会场会见全体代表。会议讨论了新中国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方针与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的措施。会议认为,少数民族的教育建设是新中国教育建设的重要部分,对于整个新中国的建设前途,有着重大关系。会议指出:

<一> 少数民族教育必须是新民主主义的内容,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教育。并应采取适合各民族人民发展和进步的民族形式。

<二>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充分重视并加强对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现阶段少数民族教育的工作方针,应根据各民族的实际情况分别采取巩固、发展、整顿、改造的方针。

      <三〉少数民族教育目前应以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为首要任务,以满足各民族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建设的需要,同时加强小学教育和成人业余教育,以提高少数民族的文化水平,并努力解决少数民族各级学校的师资问题。

    〈四〉各少数民族地区应有步骤、有系统地实施以爱国主义特别是抗美援朝为中心的政治思想教育,反对帝国主义侵略,肃清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派的残余影响;克服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思想,加强民族间的平等、团结、友爱、合作精神和各民族的优良传统,加强各民族人民的祖国观念和拥护人民政府的热情,共同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而奋斗。

      <五〉少数民族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应以教育部的规定为基础,结合各民族的具体情况加以变通或补充。少数民族各级学校的学制,应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结合具体情况有步骤地实行改革和建立。

      <六〉有现行通用文字的民族,如蒙古、朝鲜、藏、维吾尔、哈萨克族等,小学、中学必须用本民族语文教学,可按当地需要和自愿设汉文课。

      <七〉各地人民政府除按一般标准拨给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经费外,应另拨专款,帮助解决少数民族学校的设备、教师待遇、学生生活等方面的特殊困难。

    <八〉在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和有关的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少数民族教育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掌管少数民族教育工作。

      会议修正通过了《关于加强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指示》、《关于建立少数民族教育行政机构的决定》、《培养少数民族师资试行方案》、《少数民族学生待遇暂行办法》等四个文件草案。11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112次会议批准了教育部关于这次会议的报告。

 

第二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         教育部于1956年6月4日至17日在北京召开。参加会议的有少数民族的代表和有关干部共154人,其中包括蒙古、维吾尔、藏、壮、朝鲜、回、彝、苗、哈萨克、乌孜别克、柯尔克孜、塔塔尔、白、侗、傣、汉等16个民族的代表。教育部副部长董纯才、林砺儒和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刘春出席会议并分别作了报告。周恩来总理接见了与会的各民族代表,并和他们亲切谈话。这次会议主要总结了50年代前期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经验,讨论和确定了今后少数民族教育的方针任务,制定了《全国民族教育事业十二年规划纲要》(1956-1967)。《纲要》较全面体现了建国几年来民族教育研究的成果,反映了对民族教育特殊规律性的初步认识。提出了要在整个国民教育事业的发展过程中,使少数民族的教育事业逐步接近和赶上汉族水平的奋斗目标。其具体内容是,在少数民族地区有步骤地开展扫盲工作和实行普及小学义务教育。

 

第三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      教育部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于1981年2月16日至25日在北京召开。参加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民委、民族地区学校、中央各部门的代表,共273人。教育部副部长张承先在会上作了报告。国务院副总理方毅到会讲话。这次会议充分肯定了建国以来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成绩,总结了少数民族教育的历史经验,确定了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在调整时期的方针、任务。会议指出,加强民族教育工作,首先要深刻认识和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战略意义,这是关系到全局的大问题。其次,要尊重民族特点,我国各民族共同肩负着建设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祖国的光荣任务,但是,民族教育的内容应采取适合于各民族人民发展和进步的民族形式。在学校教育中,要加强少数民族语文教学,切实搞好少数民族语文教材的建设。少数民族学生在中小学阶段应先学好本民族语文,在此基础上学习汉语文,有条件的还要学习外语。民族文字教材要反映民族地区的特点和民族文化的传统。在办学形式上,既要有重点以寄宿制学校作为骨干,又要采取其他多种形式。总之,必须逐步建立适合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绝不能照搬汉族地区的一套做法。第三,要从各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切合实际的民族教育规划。第四,发展民族教育必须把加强国家支援和少数民族地区自力更生正确结合起来。除国家大力支援外,还必须充分调动民族地区、地方厂矿、企业和社队办学积极性,实行"两条腿走路"的方针。按照新的财政体制,国家预算中列有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还有少数民族地区事业补助费、边境地区事业补助费和基建补助费,应在这些经费中都拿出一部分用于民族教育。内地支援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已有传统,今后还要加强。会议提出今后几年民族教育的几项主要工作:

    〈一〉加强各级各类学校的政治思想教育。

    〈二〉切实抓好中小学教育,根据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分期分批逐步完成普及小学教育的任务。中学教育,应分别不同情况,适当发展,并注意提高教育质量。

    〈三〉调整和办好少数民族的中等专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加强现有十所民族学院的建设,办好各自治地方的中专和高等学校,逐步提高少数民族在校生比例,继续办好高等院校的民族班,并适当增设高等院校民族语文授课专业。

    〈四〉大力扫除文盲,逐步发展业余教育。

    〈五) 加强民族师范教育,搞好少数民族师资队伍建设。为此,要积极恢复和发展民族师范院校,加强在职教师的培训提高工作,要采取多种方法,继续派教师到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工作。

      3月6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民族教育事业要在调整中前进》。

 

第四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       第四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于1992年3月15-18日在京召开。参加会议的有30个省分管教育的副省长、教委主任、民委主任,30个州长,各民族学院院长,全国民族教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代表以及国家各部委主管文教宣传的司、处长共200多人。国家教委副主任何东昌、国务委员兼国家教委主任李铁映到会并讲话。李铁映在会上作了题为"大力改革和发展民族教育,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的报告,司马义,文买提作了《团结奋斗,继续前进,实现少数民族教育和全国教育的协调发展》的讲话。两个报告都以小平同志关于深化改革的基本思想为指导,从不同方面总结了我国民族教育的经验,指出了民族教育的地位、基本原则今后发展的任务以及实现任务的方针、政策、措施。国家教委副主任何东昌在会上做了总结发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民族学院代表发言交流了经验。大会表彰了全国民族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       教育部、国家民委于2002年7月26日至27日在北京联合召开了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教育的领导、13所民族院校的校长以及全国30个民族自抬州的州长出席了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与出席会议的代表座谈并就加快我国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做了重要讲话,李岚清指出,要从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和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巩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发展民族教育事业的重大意义,大力推进民族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促进各民族团结进步与共同繁荣。

教育部部长陈至立代表教育部和国家民委作了工作报告。国家民委主任李德洙作了会议总结讲话。李德洙在讲话中代表国家民委、教育部就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提出了明确要求。他强调:现在民族地区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是培养人才,培养人才的关键在教育。所以,民族地区的教育必须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他强调:发展民族教要在思路、改革、投入和政策措施上有新的突破,就政策措施而言,该特殊的一定要特殊,该扶持的一定要扶持,不能“一刀切”,不能一般化。

李德洙还指出:“当前,各地要结合贯彻新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加紧制定加快民族教育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早日实现民族教育的跨越式发展。”

      会议指出:当前要大力推进民族教育改革与发展,一是抓好学习;二是抓好落实,搞好结合;三要抓好总结,树立典型;四要抓好调研,完善政策。

  《决定》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民族教育工作经验,分析了在新形势下民族教育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深刻阐述了民族教育在提高少数民族科学文化素质、推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全面进步、增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中的重要作用,明确“十五”期间及至2010年民族教育在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方针原则和政策措施,对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决定》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民族教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决定》的颁布与实施,必将极大地推动我国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