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民和县党政主要领导签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责任书
近日,海东市民和县委书记、政府县长与22个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有关部门负责人签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责任书,落实六个方面管理责任。
一是必须把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纳入日常社会管理范围。 定期召开寺院民管会责任人和教职人员会议,组织学习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与寺院民管会签订目标责任书,进行年度考核评议;定期检查寺院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是依法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维修和改建工程管理。 改建或新建建筑物(维修、改建、扩建)不能贪大图洋,修建上坚持原地翻建,规模上不能超出原有面积,形式上不得追求“沙化”或“阿化”,风格上保持中国元素。
三是严格管控宗教活动场所。 各乡镇严格管控依法登记宗教活动场所,严禁擅自分寺、建寺或随意扩大宗教活动场所规模的现象发生。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作为责任主体,层层传导责任压力,依法监管。乡镇分管、寺管办、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驻村第一书记、村(居)两委负管理责任。
四是严格管理教职人员。 严把开学阿訇聘任关,对拟聘开学阿訇经严格考察、审议后,报县民宗局审批。需聘任的阿訇人选原则为本县已持证宗教人员中选定,确需外聘的,必须持有户籍所在地宗教部门推荐信和综合评议鉴定材料。对连续两年评议不合格的,吊销《阿訇资格证书》。严格管控寺院学经人员,严禁外籍人员入寺学经。做好活佛转世管理工作,不得随意转世和私自认定。
五是严格管控宗教活动。 坚持原则,按照职责分工,事先制定切实可行工作预案,确保活动安全有序。严禁其他人员在本辖区宗教活动场所内领拜、讲经、留宿;严禁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张贴或散发非法编印、制作的书刊、音像制品等宣传品;严格防范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宣扬宗教极端思想。
六是严格做好日常督查工作。 各乡镇原则每周定期督导本辖区内宗教活动场所日常事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定期公布收支账目;寺院民管会接受由乡镇、村委会和群众代表组成的评议委员会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