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市(州)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等三个提名考察办法
7月30日,经青海省委常委会议审议,省委办公厅印发了《市(州)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省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提名考察办法(试行)》、《省管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三个提名考察办法”是青海省贯彻中央决策部署、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为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增强纪委监督权的权威性提供了组织制度保障。
“三个提名考察办法”全面落实中央办公厅印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等3个提名考察办法精神,明确了有关政策和要求。在提名和考察程序上,明确市(州)纪委书记、省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由省纪委会同省委组织部提名、考察;省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企业纪委书记,由省纪委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党委提名、考察。明确市(州)纪委副书记由省纪委会同省委组织部提名、考察;省纪委派驻纪检组副组长由省纪委提名、考察;省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企业纪委副书记,由省国资委纪委在听取企业党委、纪委意见后提名考察,并向省纪委组织部报备。在提名条件上,突出强调纪委书记、副书记人选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注重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表现突出的优秀干部中选拔。在干部来源上,明确要求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可以从纪检系统内和纪检系统外提名,纪委书记人选一般应当交流任职。提出省纪委要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党委等有关方面,掌握纪委书记、副书记的备用人选,为提名提供人员储备。
“三个提名考察办法”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着眼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抓住纪委书记副书记、纪检组组长副组长这个“关键少数”,紧扣对纪检领导干部的提名考察这个“关键环节”,通过明确选任标准、规范工作程序、强化领导责任,固化制度成果,让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真正落到实处,形成实实在在的工作支撑,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组织保证。(青纪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