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纪委印发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规定

23.12.2014  16:12
核心提示:  央广网拉萨12月23日消息(记者索朗达杰)据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网站消息,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近日,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结合全区实际,印

  央广网拉萨12月23日消息(记者索朗达杰)据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网站消息,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近日,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结合全区实际,印发了《西藏自治区纪委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启动约谈的情形。

  《规定》指出,党风廉政建设约谈是指自治区纪委根据了解和掌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为督促指导工作,及时提醒警示,对地(市)、县(区)党委、政府和区直部门党政主要领导、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进行的约见谈话。约谈工作在自治区纪委常委会领导下,由自治区纪委书记、副书记主谈,相关业务室负责具体承办。

  《规定》提出了7种应当及时启动约谈的情形:即对上级党委、纪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及时传达贯彻、不及时安排部署、不及时督促落实的;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不敢抓不敢管导致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对上级党委、纪委的有关规定置若罔闻、我行我素,发生顶风违纪问题的;本地区本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下属单位和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对发现的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中央纪委和区党委要求进行约谈的;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需要进行约谈的。

  《规定》明确,约谈工作需按照前期准备、实施约谈、汇总情况三个阶段进行;党风廉政建设约谈不定期组织,一般采取与被约谈人单独谈话的方式进行,视情况需要,也可采取集中谈话的方式进行。

  《规定》要求,对需要由约谈对象所在单位整改的问题,承办室应向其反馈意见,提出检查整改要求和时限。约谈对象要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向区纪委书面报告。承办室要对约谈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对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具体、整改不到位的,要责令重新整改;对不认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同时,《规定》指出,对一年内被区纪委约谈两次以上(含两次)的,由区纪委商区党委组织部,向区党委建议对其给予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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