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纪委昨通报7起典型案件
今年以来,全市各地区各单位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纪委的部署要求,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持续加大执纪监督力度,严肃查处了一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有效遏制了基层腐败问题的蔓延势头。现对查处的7起损害群众利益典型案件予以通报。
1.湟中县西堡镇西堡村党支部书记王海山、村委会主任安占林失职案。2010年在评定“两房”工作中,村党支部书记王海山及村委会主任安占林责任不到位,未严格执行“两房”评定政策,将不符合享受“两房”政策的5户农户纳入享受对象,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2015年4月16日经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海山党内警告处分,对安占林进行诫勉谈话,并在全镇进行通报批评。
2.湟中县拦隆口镇西岔村原村委会主任李广财违反廉洁自律案。李广财任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2011年、2012年评定农村危房改造、奖励性住房时,向4户村民共索要人民币1000元。2015年4月9日经镇党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李广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湟源县日月乡日月山村原党支部书记史可林违反财经纪律案。2011年9月,史可林在担任日月山村支部书记期间,违反财经纪律,将村内卫生改厕补助金5.08万元,存入个人账户;2013年又从集体征地补偿款中转入个人账户9813元。经2015年6月3日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史可林开除党籍处分,违纪资金全部上缴。
4.湟源县城关镇人民街社区党支部书记詹倩违反廉洁自律案。2011年2月至2014年12月,詹倩利用职务之便,违规给婆婆白玉英一家三口办理低保,先后共领取保障金3.085万元。2015年5月8日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詹倩党内警告处分,违纪资金全部追回上缴国库。
5.大通县逊让乡安宁滩村原党支部书记祁慧谦违反廉洁自律案。安宁滩村原党支部书记祁慧谦利用职权,在2010年、2011年实施奖励性住房项目时,分别收受村民张某某、阿某某现金1000元;2014年实施整村推进项目时私用项目化肥6袋。经2015年1月23日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祁慧谦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大通县景阳镇大寨村原党支部书记应进财挪用公款案。2013年1月至4月间,应进财私自挪用集体土地补偿款16.47万元,其中部分款项借给他人,部分款项用于自家车辆运营,余款参与赌博挥霍。2014年7月14日,大通县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大通县纪委给予应进财开除党籍处分。
7.城北区二十里铺镇郭家塔村原村主任祁世成、村会计袁秀娟、村出纳宋维启职务侵占案。2014年3月,祁世成、袁秀娟、宋维启以支付拖欠工资名义将2010年郭家塔村征地款中的3万元私分,城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祁世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袁秀娟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宋维启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6月4日经镇党委研究决定,并报请城北区纪委批准,给予祁世成、袁秀娟、宋维启开除党籍处分。
上述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直接损害群众切身利益,侵蚀干群关系,动摇党的执政根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以上案件的查处,体现了我市各级党委、纪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坚强决心。全市各地区各单位各部门要从以上典型案件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对违规违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解决好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肖芳 宁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