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
阳春三月,正是万物复苏、到处呈现勃勃生机的希望时节。
过去的一年,您以自己的智慧和辛勤劳动,创造了社会财富,增加了国家税源,收获了属于自己的劳动果实,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在此谨向您致以崇高的敬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果您2017年度取得的个人所得达到或超过12万元,不论是否已足额缴纳税款,均应于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依法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手续。
现在,距3月31日的申报终止期限仅剩不到一个月时间了。在此,我们真诚地提醒您:
一、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依法进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最好的诚信证明。
二、“年所得12万元”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或超过12万元: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每项所得的具体计算方法,可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咨询或者索取有关资料。
三、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还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填报并提交申报表。
尊敬的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和谐社会”,是我们共同的心愿。我们愿和您一起携手努力,为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一份力量。
衷心感谢您对地税工作的关心、支持!
祝您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工作顺利,生活幸福!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