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承建的工程需要跨越几个纳税年度,每个纳税年度是否需要确认收入?用什么方法确认?
建筑公司承建的工程需要跨越几个纳税年度,每个纳税年度是否需要确认收入?用什么方法确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在各个纳税期末确认提供劳务收入:(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例如:A建筑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一项总金额为580万元的合同,承建一商住楼。工程于2011年5月开工,预计2013年8月完工、预算成本525万元。该建筑公司于2013年6月提前两个月完工,工程质量优良,建设单位支付200,000元提前竣工奖励。该工程其他资料如下: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至目前为止发生的成本 | 1,550,000 | 3,500,000 | 5,450,000 |
完成合同尚需发生成本 | 3,700,000 | 1,750,000 | — |
已结算工程价款 | 1,740,000 | 2,960,000 | 1,300,000 |
实际收到价款 | 1,700,000 | 2,900,000 | 1,400,000 |
根据上述资料,采用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方法确认各纳税年度应税收入。
应确认收入=实际发生成本÷预计总成本×工程预算收入
2011年应确认收入=1,550,000÷5,250,000×5,800,000=1,728,846.15(元)
2012年应确认收入=3,500,000÷5,250,000×5,800,000-1,728,846.15=2,137,820.52(元)
2013年应确认收入=5,800,000+200,000-1,728,846.15-2,137,820.52=2,133,333.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