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联合检查组督查西宁市贯彻执行《国务院〈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情况

09.05.2014  05:32

3月25日,省创建办、省人大民侨外委、省民宗委、省监察厅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西宁市贯彻执行《国务院〈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和国办发33号文件落实情况以及城市民族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期间,检查组听取了西宁市贯彻执行《国务院<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等工作情况汇报,探讨了城区少数民族学生教育、信教群众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用地落实、宗教寺院维修资金落实等问题,并赴西宁市昆仑中学、城东区慈幼社区居委会进行实地检查,与教师职工、社区干部座谈交流,听取意见建议。通过督查,检查组对西宁市所作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特别是昆明“3.01”事件发生后,西宁市采取有力措施,严格履行职责,全力做好各项防范工作,确保全市乃至全省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宗教和谐做出的积极贡献给予肯定。

检查组对进一步做好全市民族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一是 西宁市作为省会城市,是全省政治、经济、文化中心,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周边地区少数民族群众进入市区生产生活,针对这一社会现象,要认真做好市区少数民族群众新市民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是 积极履行工作职能,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服务意识,项目意识,持续关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民族教育改革、医疗社保、文化卫生、脱贫致富等社会问题,多给予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加快推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三是 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认真做好民族宗教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为今后工作的开展打好基础。 四是 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的培养。通过培训、实践锻炼、挂职锻炼、干部交流,着力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