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兰县人民法院、公安局联合下发《实施细则》规范执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强制措施的有关程序

22.02.2017  23:40

    为进一步规范刑事案件中执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工作的相关程序,都兰县人民法院、都兰县公安局在“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思想的指导下,两部门联合下发了《都兰县人民法院、都兰县公安局对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执行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下发对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执行工作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

    《实施细则》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决定逮捕的具体情形及对法院开庭前决定逮捕或判决书签发后决定逮捕的被告人,法院应当出具逮捕决定书,并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回执、送达回证送交公安局;在刑事案件宣判前决定逮捕的,可由法院书记员持工作证件,向公安局送交逮捕决定书,公安机关凭法院决定的逮捕法律文书制作逮捕证并立即执行。执行逮捕后,应当及时通知法院;对当庭宣判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被告人决定逮捕时,由法院案件承办法官及法警共同持工作证件及逮捕决定书将被逮捕人员移交公安局。

    《实施细则》要求,公安局工作人员接收逮捕决定书后签收送达回证、逮捕决定书回执并及时向法院出具由被逮捕人签字的逮捕证。公安局对被告人执行逮捕后,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逮捕通知书并通知被逮捕人家属(无法通知的情形除外)。逮捕通知书应当写明逮捕原因和羁押处所。对经法院决定逮捕的人员,由公安局工作人员负责制作收监人员体检表,并负责押送被逮捕人前往都兰县人民医院进行体检。

    《实施细则》明确,如遇被逮捕人员不应当被逮捕情况(如患有严重疾病、怀孕、生活不能自理等)出现,在押看守所工作人员应当向公安局押送人员说明原因,并出具不予收监的情况说明并及时向法院反馈情况,由法院决定是否变更强制措施。

    《实施细则》下发后,法院、公安局干警一致认为《实施细则》有效加强了两部门在执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工作中的衔接与配合,在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路上必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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