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西宁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17.07.2015  12:51

  2015年7月9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西宁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近期可下发执行。《办法》的出台,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进一步健全保障性住房政策体系。

办法》明确了 适用的范围。 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面向社会配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第三条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可进行买卖、继承、转移登记等处分住房产权的行为”。

上市交易需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办法》第五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按照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指导价或上市成交价与原购买价差价的55%,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或直接上市交易”,并明确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起始时间,以签订正式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时间为准”。同时,《办法》对不能上市交易范围及取得完全产权、直接上市交易、继承、离婚析产、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处分住房产权的行为办理程序做了详细的规定。

政府有优先回购权。 办法》第三章明确了政府优先回购情形、回购价格、回购资金及回购程序。第十条规定,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或改变使用性质并拒不改正的;购房人因特殊原因,自愿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政府进行优先回购。第十一条规定了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