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项目申报相关规定的通知

05.06.2015  12:17

各市、自治州卫生计生委,委属各单位,医学各学术团体:

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的通知〉》(全国继委发〔2006〕第11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了《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由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青卫人专字〔2001〕42号)继续执行,原由省卫生厅印发的《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青卫人专字〔2002〕15号)停止执行。

对原省卫生厅印发的《关于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青卫人〔2001〕85号)文中制定的《厅属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标准》中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标准调整如下:正、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每年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能低于25学分,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能低于20学分。

各地区、各单位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卫生计生委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附件:1.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和承办管理办法

 

                                      青海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5月19日

 

 

 

附件1

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继续医学教育是继医学生毕业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性医学教育。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原卫生部、原人事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以及原青海省卫生厅、原青海省人事厅印发的《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西宁地区及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所获得的学分数应以I类学分为主;州、市、县级及其他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所获得学分数可以Ⅱ类为主,但I类学分不低于10分;晋升副高以上卫生技术职务人员五年内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分。I类学分可替代Ⅱ类学分,反之则不能替代。

二、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  类学分和II类学分两类。

(一)I类学分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经省卫生计生委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医学会、口腔学会、预防医学会、护理学会、医院协会、医师协会等(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别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省卫生计生委统一公布、备案。

省级I类项目的负责人或授课人,必须是具有副高以上卫生技术职务的人员。

4.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国家卫生计生委或省卫生计生委组织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II类学分

1.由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经州、市卫生计生委(局)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由医疗卫生单位中级技术职务人员申报的项目。

3.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新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5学分。

(二)II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2小时授予1学分。

2.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专业科室领导同意写出综述,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授予学分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3.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

(余类推)

国外刊物                                                        10~8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6~4学分

省级刊物                                                        5~3学分

地(市)级刊物                                            4~2学分

内部刊物                                                        2~1学分

4.科研项目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                                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1    2    3    4    5

国家级课题                            10    9    8    7    6学分

省、部级课题                        8    7    6    5    4学分

市、厅级课题                        6    5    4    3    2学分

5.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6.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7.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8.由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9.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10.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的授予按每4小时授予0.5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分。编制远程教育课件的脚本,按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所属级别授予标准记分。

2~9项由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授予相应学分。

(三)经单位批准,凡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其以上的卫生技术人员,经考核合格者,可视为完成本年度规定的25学分,凭结业合格证件办理学分证书。

四、学分登记和考核

(一)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学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现代远程教育仍按此原则执行,在实施过程中教学单位和教学站点需密切配合。

(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应按照统一样式印制和发放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或使用电子信息卡,内容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举办日期、形式、认可部门、学分数、考核结果、签章等。由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

(三)各单位主管职能部门每年应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和所获得学分数进行登记,并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五、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一)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分别由全国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I类学分证书,先由举办项目的远程教育机构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的有关材料,经学员所在地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核实后发放相应的学分证书。

(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指定社团组织举办的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应接受项目举办地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监管。举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有关资料报项目举办地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四)项目承办单位、组织在项目举办前,应将参训人数规模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制做学分证书数量的参考依据。实行IC卡管理的单位,一人一卡,刷卡后发放学分证书,未实行IC卡管理的单位,按学员签到册发放学分证书。

(五)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全省通报、1~2年停办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等处罚。

六、各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遵守并执行本细则,对基层农村、边远贫困地区、特殊专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的实施细则应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七、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实行。2002年发布的《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青卫人专〔2002〕第15号)同时废止。

八、本细则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和承办管理办法

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承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和承办管理办法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以下简称“四新”)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以下简称“三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

2.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

3.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

4.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

5.填补国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三)全省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学院校、各医学学术团体可按申报程序向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四)申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首先登录http://cmegsb.cma.org.cn.下载填写《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由申报单位继续医学教育领导机构和学术委员会进行筛选,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后,上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申报现代远程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组织)应按统一要求填报现代远程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

(五)每年申报次年项目的时间为当年8月。

(六)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须是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充分体现“四新”、“三性”内容,其当年申报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不超过2项。

(七)填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一律打印,手写无效。要按分科分类,详细填写项目名称、举办规模、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举办日期、地点、国内外本领域的最新进展、项目的目标、项目的创新、项目负责人简历、项目培训要求及效益和效果分析等。

(八)各申报单位、组织应将拟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材料按统一要求,先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核准后,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

(九)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每年年初将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认可的当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向全省各医疗卫生单位和组织公布,供全省各医疗卫生单位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选择性参加。

(十)项目举办单位在完成所承办的项目后,应将举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书面总结、文字和声像教材、讲义、考试试题、学员花名册(签到表)、讲座日程、内容安排表《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表》、《学员问卷调查表》等材料汇总后,报至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十一)我省被批准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指导承办单位和承办组织完成。

(十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事项:

1.协助会务管理,向施教、参训对象发出通知;

2.发放《学员问卷调查表》;

3.填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

4.负责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联系有关工作事项;

5.发放国家级学分证书;

6.项目结束后负责汇总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上报该项目完成情况的整套汇报材料;

7.项目工作相关的日常事务。

(十三)承办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负责事项:

1.拟订学习班会议通知,制订讲座的详细日程安排计划表;

2.确定授课组人员名单;

3.确定参加讲座学员范围并提供学员花名册;

4.对学员进行考勤统计;

5.制作讲义或声像教材;

6.试卷命题、考务、阅卷;

7.该项目完成情况总结。

(十四)承办国家级项目的单位及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编号、名称、所授学分分值与等级。

(十五)当年批准的国家级项目必须在本年度内按时完成,不得无故拖延。

(十六)学术讲座会场要求:要有明显的标识、会场干净整洁、音响等设施齐全、会场环境清静无噪音、服务项目周全。

(十七)对外省(区)前来参加讲座的卫生技术人员提供必要的服务,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十八)由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为各医疗卫生单位举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所发通知只作为学员参会凭证,不用于主办单位及厂商赞助、募集资金的依据。

(十九)每项国家级项目任务完成后,主办单位应建立本项目的材料档案。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和承办管理办法

(一)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由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项目(含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的项目)。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三)省级I类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体现本学科的国际发展新进展;

2.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领域;

3.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

4.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

5.填补或部分填补国内空白,有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四)省级I类项目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评审,省级Ⅱ类项目由州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

(五)凡举办省级I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必须先将下一年拟举办的省级I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经本单位学术委员会(专家学科组)审核后,上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各学(协)会组织申报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申报推荐。拟举办的省级I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专家评审、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后,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

(六)申报省级I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时间为每年10月底前上报,年底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公布。

(七)承办省级I类项目的单位及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编号、名称、所授学分。当年批准的省级项目必须在本年度完成,不得无故拖延。

(八)省级I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至少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负责的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每年申报的省级I类项目最多不超过2项。

(九)申报的省级I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

(本办法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