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清事权界限 推进综合督查 --《全国环境监察工作要点》重点内容解读
为什么要印发《要点》?
《全国环境监察工作要点》的编制工作是环境保护部的年度例行工作,旨在于指导全国环境监察系统开展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但与往年不同的是,2015年《要点》的发布正处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和国办《通知》印发后不久,更具特殊意义。此外,2015年的《要点》首次对社会公开发布,也彰显了执法信息公开的决心。
《要点》对事权进行怎样的划分?
事权界限不明晰是长期困扰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原因。作为环境保护部指导地方各级环保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点》在环境监管事权划分上重点提出四点要求:
一是明确下级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要点》要求省级环保部门对不少于30%的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开展综合督查,调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环保工作的积极性。
二是明确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环保部门虽然难以直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但可借助国办《通知》的贯彻落实向同级政府提出各部门的分工建议,逐步明确其监管责任。
三是明确环保部门的责任。《要点》对环保部门提出了召开专题会议、要强化执法人员配备、加强与公检法的衔接配合等三项要求。
四是明确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责任。《要点》对环境监察机构也提出了严格执行新《环境保护法》、认真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优化监管执法方式、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加强排污费征收与稽查,规范调查取证、统一文书格式和健全档案管理、加强队伍管理、推进移动执法系统建设、强化执法人员培训、规范和约束执法行为等多项要求。
国办《通知》是国务院层面首次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作出的重大部属,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2015年《要点》将贯彻落实国办《通知》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布置。虽然国办《通知》中大量要求需要地方政府和各相关部门来落实完成,但各级环保部门仍要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向同级政府提出政策建议,推动国办《通知》的贯彻落实。《要点》同时强调,将对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办《通知》情况进行督查,对落实不力的地方,将公开通报。
怎样开展综合督查?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十条和第六十七条分别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
为落实以上规定,探索环保部门由“督企”向“督政”的转变之路,2013年以来,环境保护部各督查中心分别在湖南株洲、陕西渭南、河北廊坊、湖北鄂州等地开展了综合督查的试点工作。所谓综合督查,是指环保部门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的活动。从试点情况来看,初步达到了全面督查依法履职情况、深入分析环境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提出综合性的建议的目的。
为推广综合督查的成功经验,规范综合督查行为,环境保护部2014年底制定发布了《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对综合督查的对象、流程、方法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在2015年的《要点》中,首次要求省级环保部门对不少于30%的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开展综合督查。督查对象可以是环境保护成效突出的地区,综合督查可挖掘其做法,总结其经验,推动其自身环保工作更上一个台阶,同时为全国环保工作提供借鉴。也可是工作问题多的地区,通过综合督查,发现其问题,找到其原因,研究其对策,结合通报、约谈、挂牌、限批,以及环保资金补助等手段推动其工作。
综合督查的具体实施方式较为灵活多样,包括派驻干部、现场检查、组织环保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召开座谈会、调阅政府相关决策资料等多种手段,后期还可以辅以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乃至限批等各种手段。督查内容包括宏观、中观、微观各个层次,如政策督查(政府制定的政策对环境影响的督查)、履职督查(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环保履职的督查)、守法督查(企业守法情况的督查)等。
为什么要开展监察稽查?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授予了环保部门查封扣押权,限产、停产整治权,按日连续处罚权,移送公安机关实施治安拘留处罚权等诸多权力的同时,也规定了严厉的行政问责措施,环境监察队伍的追责压力空前巨大。巨大的追责压力,迫切需要通过内部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环境监察人员日常工作中潜在的违法违纪苗头,有效遏制现场执法中存在的不正之风,以事前防范降低事后追责的几率。
为强化环境监察稽查,2014年环境保护部印发实施了《环境监察稽查办法》。2014年,全国31个省级环保部门和235个市级环保部门累计对1447个环保部门环境监察工作开展稽查,共稽查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1687份,行政处罚调查取证案卷5306份,现场验证企业4564家,下达《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1418份,涉及问题10414个,纠正10147个,纠正率达97.4%。针对自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各级环保部门累计出台410个规范环境监察工作和184个规范环境稽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2015年《要点》继续对监察稽查提出了明确要求,省级环保部门每年应当对行政区内不少于30%的设区的市级和5%的县(区)级环保部门开展稽查。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对行政区内不少于30%的县(区)级环保部门开展稽查。
监察稽查工作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它将从环境监察队伍管理的角度,逐步进行自我纠正、自我规范和自我完善,有利于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效能和保护依法执法的环境监察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