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4月1日起施行

19.03.2017  16:36

  青海新闻网讯 3月17日,《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新闻发布会召开。《办法》对绿色建筑等级、监管体系、公共建筑节能监管、绿色技术与建材的应用等进行了规范,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西部地区首部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政府规章,《办法》的出台对于促进我省从经济小省向生态大省、生态强省的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明确绿色建筑按照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划分为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对绿色建筑规划、立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能效测评及验收等环节做出明确规定,从而确保绿色建筑建造全过程监管和服务机制。规定建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实施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和信息共享。对照限额的公共建筑实施建筑能耗超限额加价制度和差别价格政策。

  为了提高绿色建材应用比例,加快绿色建材和绿色建筑产业融合发展,《办法》对雨水、余热、太阳能、地热能等作了规定。对节能资金用途作了细化,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绿色建筑技术推广、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墙体材料改革、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运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诚实信用制度和奖惩机制,做好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理单位、能源利用效率测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工作,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