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缴费最高不得超平均额5倍
昨天,人社部就《企业年金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征求意见稿下调了企业年金缴费的上限,由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调整为“8%”,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之和的上限由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调整为“12%”;对企业缴费的分配差距做了限定,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作出不超过5倍的规定。
■新规
年金缴费上限下调至8%
《规定》征求意见稿下调了企业年金缴费的上限。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将企业缴费上限由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
一”调整为“8%”,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之和的上限由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调整为“12%”,并明确具体缴费比例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据介绍,这样调整,主要考虑是和职业年金办法的筹资规模大体一致,同时给予企业自主空间。
对国企个人缴费设规定
《规定》征求意见稿对企业缴费的分配差距做了限定。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合理确定本单位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的差距,并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作出不超过5倍的规定。据了解,如此规定主要考虑是,企业内部由于岗位不同、责任不同、贡献不同,企业缴费分配存在一定的区别是合理的。但是,又需要同时引导企业合理控制,防止拉大收入分配差距。
年金个人账户归属存变
《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有两处出现两个版本,其一是对企业年金的定义上,其中方案一规定为“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并明确“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方案二规定为“指国家制定政策、企业自主建
立、市场化运营管理、政府行政监管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并明确“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两相对比,方案二更详细。
这种出现两种方案的情况,在《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第十七条又出现了一次。其中,方案一规定:“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方案二则在这段话之后增加了这样一句话:“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全部归属于职工个人。”
■观点
观点1
分配差距调整后更加公平
企业年金专家、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教授杨长汉认为,有关部门准备进行这次调整,与原规定一些标准高于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标准,以及企业之间和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差距相对偏大等问题有关。由于企业缴费是企业年金的绝对主体,这次将企业缴费上限由8.33%降至8%实际上影响并不大。调整的最重要意义其实在于修改后,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办法的筹资标准就可以大体一致了。同时,调整后企业与社会、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都相对更加公平了。应该说,上述调整还是有着正向意义的。
观点2
年金领取更多元化市场化
此前《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曾规定,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对此杨长汉表示,企业年金本就并非普惠式的社保制度,而是一项基于自愿原则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于有关部门准备取消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代之为更单一的必须分次领取的方式,杨长汉认为这并非一个最佳选项。
他分析,企业年金的领取制度发展方向应该是更加多元化和市场化。这方面有关部门应该更多借助市场化机构的力量,应该不断开发出更加灵活多样的领取待遇方式,这样才能多样化地实现个人要求,进而促进职工与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并产生为其持续缴费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