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满意是检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一块试金石
立案是启动司法程序的总开关,是公正司法的开始。有案不立、有诉不理,司法公正便无从谈起。然而“入口”不畅、“立案难”却成了群众对法院工作诟病较多的问题之一,个别案件因为立案标准不统一、立案过度审查、人为设置障碍等原因,不能及时立案。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从第一步“立案关”就该得以体现。因此,立案登记制改革从制度和源头上保护人民群众的诉讼权,法院不能再以任何理由阻挠立案、拒绝受案,真正实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而诉讼权利的广泛性和便捷性正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司法文明进步的标志。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对案件受理制度提出的改革要求,体现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决心,推行这项改革,
有利于从制度上、源头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对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促进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立案登记制体现了法院面对纠纷时在立案阶段的公平公正公开对待,登记制让所有来到法院的纠纷均能在程序内有所体现;在立案阶段推行登记制,也便于将立案程序纳入公众监督的视野,与审判公开结合起来,将程序公正、公开贯穿于诉讼全流程,符合司法公开的要求。同时,立案登记制对于树立司法权威也很关键,确保了纠纷解决的公正性,以此重塑司法权威。
立案登记制实施后,由实质审查改为形式审查,将大大加快立案流程,立案将更为便利、及时,并且将避免当事人多次往返于法院,降低了立案的成本。同时,对于不予立案的案件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当事人对该裁决享有上诉的权利,因无法进入诉讼程序而引发的信访数量将会大幅降低。
有人说,这样的改革是把方便留给了群众,把压力留给了自己。面对上升的工作量以及压力,需要法院以更大的魄力和勇气处理各种类型的社会纠纷,尤其是一些更为重大的社会利益,需要司法机关以更大的智慧去处理和消解。的确,“压力山大”的背后也是全新的挑战。但我们相信,群众满意是检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一块试金石。立案登记制不打折扣的实施,立案程序公开、透明、高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权,会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司法公正就在身边。(幼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