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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人就新修改《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适用问题答记者问
3月25日,在青海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通过关于修改《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就《条例》相关适用问题,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问: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特别是单独二孩政策实施近两年来,我省人口计生工作情况怎么样?
答: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全省累计少出生人口220余万,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有效缓解,城乡居民健康水平特别是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得到明显改善。到2015年末,全省总人口预计达588.35万人,出生政策符合率达95%以上,人口自然增长率连续10年控制在9‰以内,人口发展从高出生、高增长转为持续、稳定、适度增长,为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
单独二孩政策实施近两年来,全省累计受理单独二孩生育申请775例、审核批准771例,其中已出生215人,申请例数和生育人数远远低于预期。据全省城镇人口生育意愿调查显示,约46.7%的调查对象有两孩生育意愿,其中一孩家庭中有两孩生育意愿的占26.8%。按照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人口发展方案预测,“十三五”期间,全省年均增加出生人口约1.32万人,年均人口自然增长率可控制在10‰的规划目标以内,不会形成明显的生育堆积。
问:我省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适用哪些人群?
答:我省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具有本省户籍的城镇、农村一对夫妻,提倡生育两个子女。具有本省户籍的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哪些情形可以再生育?生育还需要审批吗?如何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答: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两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子女;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有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的,婚后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两个以上的,婚后可以生育一胎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为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可以按《条例》规定生育;其他可以再生育的特殊情形。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一对夫妻按政策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子女的不需要审批,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可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受委托的村(居、牧)委会、社区进行生育登记,免费领取生育服务证,自主安排生育。符合新修改的《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双方所在单位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问:新修改的《条例》中,对有关假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修改《条例》正式实施后,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15天婚假;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无论是一孩、二孩还是再生育三孩及以上,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延长女方产假60天,给予配偶看护假15天。符合《条例》规定的假期内,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
在2016年1月1日至3月25日期间,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和生育子女的,可以按照新修改的《条例》的规定,补休相关的婚假、产假和配偶看护假待遇。
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还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吗?计划生育家庭相关奖励扶助等政策是如何衔接的?
答: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自愿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不再实行各项奖励优惠,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即2016年1月1日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符合奖励扶助等政策条件的计生家庭、计生特殊家庭等,继续可以按规定享受有关奖励扶助等待遇。
对于已经享受独生子女优待的家庭再生育子女的,自再生育的子女出生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已享受的不再退还。
来源:青海日报